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 保险金赔付比例 赔偿方式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查看费率表 特别约定。

2、本产品由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青岛、福建、苏州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客户从爱多保购买,后续理赔等相关事务均可由爱多保协助您办理。

3、本保险计划的投保年龄为28天至6周岁, 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每位被保险人限购一份,保障期为一年,保障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重大疾病保险有90天等待期;疾病身故保险有90天等待期;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没有等待期;续保没有等待期。

5、本保险计划不承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身故和重大疾病。

6、意外医疗费用的赔付比率如下: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社保范围内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保给付后100%赔付,社保范围外的治疗费用30%赔付;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社保范围内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80%赔付,社保范围外的治疗费用不予赔付。赔付金额最高以保额为限。

7、按中国保监会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8、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

9、无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不能作为该保单的被保险人,如投保成功,保险公司亦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0、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保壹份。

11、本保险仅承保主要工作和生活区域在中国大陆的客户(每年75%以上时间在中国大陆地区)。

12、本产品指定医院为符合条款要求的医院,除了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请注意: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的就医均不给予理赔。

13、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一经生成不办理任何形式的变更、注销、退保。

投保声明

1、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2、本投保人授权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本人的保险经纪人,并委托黎明保险经纪全权代为办理保险相关事宜。

3、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知道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4、本投保人已阅读该产品详细条款,了解并接受包括有关保险责任条款及免除责任条款、等待期、费用扣除、退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等重要事项。本投保人特此同意接受条款全部内容。

5、本投保人已知悉,若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由史带财险承保的多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疾病身故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则史带财险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本人了解并接受该条说明。

6、本投保人已知悉,本产品指定医院为符合条款要求的医院,除了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针对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的就医史带均不给予理赔。本人了解并接受该条说明。

7、本投保人已明确了解该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为准,确认非以支付保费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8、本投保人已明确并接受本计划的承保机构、承保、保全变更、退保和理赔办理方式及退保、理赔金支付方式。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保险公司在爱多保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生效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就履行客户告知业务,现将我司的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层1105室

(三) 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640000000800

(四) 许可证有效期:2015年07月03日 至 2017年01月28日

(五) 业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经营区域:全国(不含港、澳、台), 联系方式:400 6866 365 网址:http://www.lmbaoxian.com/ 电子邮件:service@lmbaoxian.com

二、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六、如果您发现我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向我司投诉(400-6866-365)。

我声明: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服/业务人员已经对我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我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