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投保时,向您提供保险条款、说明保险合同内容、提示并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本公司的法定义务,本公司将切实履行。您可以对不理解的保险合同内容进行询问。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后方可投保。

2、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本计划仅限出生满30天、不满18周岁的身体健康者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3、阅读条款

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本保险计划的适用条款:《i相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4、生效时间

您的保单生效时间为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请您务必于投保当日 24 时前完成投保、缴费等全部流程,否则须重新投保。

5、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会将您的电子保单发送至您投保时指定的电子邮箱,您也可以登录"我的保险"自助服务专区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
如您需要提供纸质保单也可通过拨打客服专线95567提出申请。

6、信息变更的通知

如您所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向本公司提出变更申请,以便给您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请登陆自助服务专区或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67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7、告知义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就本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本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8、发票

如您需要保险发票,您只能到投保时所选保单服务机构所在地的营业点领取。领取时,您需提供投保人的身份证原件、保单号,一张保单仅提供一次发票打印服务。

投保声明

1、投保人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同意以上所有内容。

2、本人没有智能障碍、失明、聋哑或其他身体残疾。

3、贵公司已向本人提供保险条款并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提示并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人已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费用、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等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均已了解且同意遵守。

4、本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金额,使用本人银行账户主动交纳首期保费,并授权贵公司从本人银行账户中划转续期保费。本人知悉贵公司会将保险金、退保金、退费等给付将以转账形式划至缴费账户。如缴费账户发生变更,本人将及时通知贵公司。因使用非本人账户缴费以及缴费账户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贵公司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5、本人确认本投保单中所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贵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投保单由本人亲自填写,且本人确认本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已阅读本投保声明并同意投保。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如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本合同无效。

7、本人同意贵公司所负保险责任以所签发保单为准,一切与本保险合同内容不相符的解释、说明及承诺、保证均属无效;

8、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箱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就履行客户告知业务,现将我司的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层1105室

(三) 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640000000800

(四) 许可证有效期:2015年07月03日 至 2017年01月28日

(五) 业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经营区域:全国(不含港、澳、台), 联系方式:400 6866 365 网址:http://www.lmbaoxian.com/ 电子邮件:service@lmbaoxian.com

二、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六、如果您发现我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向我司投诉(400-6866-365)。

我声明: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服/业务人员已经对我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我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