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时,向您提供保险条款、说明保险合同内容、提示并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是本公司的法定义务,本公司将切实履行。您可以对不理解的保险合同内容进行询问。为 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后方可投保。

1、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本计划仅限出生满 30 天、不满 66 周岁的身体健康者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2、阅读条款

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本保险计划的适用条款:《i 相随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了解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3、生效时间

您的保单生效时间为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请您务必于投保当日 24 时前完成投保、缴费等全部流程,否则须重新投保。

4、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会将您的电子保单发送 至您投保时指定的电子邮箱,您也可以登录"我的保险"自助服务专区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

5、信息变更的通知

如您所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向本公司提出变更申请,以便给您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请登陆自助服务专区或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567 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6、告知义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就本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本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7、发票

如您需要保险发票,您只能到投保时所选保单服务机构所在地的营业点领取。领取时,您需提供投保人的身份证原件、保单号,一张保单仅提供一次发票打印服务。

投保声明

1、投保人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同意以上所有内容。

2、本人没有智能障碍、失明、聋哑或其他身体残疾。

3、贵公司已向本人提供保险条款并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提示并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人已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费用、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等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均已了解且同意遵守。

4、本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金额,使用本人银行账户主动交纳首期保费,并授权贵公司从本人银行账户中划转续期保费。本人知悉贵公司会将保险金、退保金、退费等给付将以转账形式划至缴费账户。如缴费账户发生变更,本人将及时通知贵公司。因使用非本人账户缴费以及缴费账户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贵公司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5、本人确认本投保单中所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贵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投保单由本人亲自填写,且本人确认本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已阅读本投保声明并同意投保。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如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本合同无效。

7、本人同意贵公司所负保险责任以所签发保单为准,一切与本保险合同内容不相符的解释、说明及承诺、保证均属无效;

8、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箱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督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iir.circ.gov.cn)。

2、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持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3、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资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4、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6、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7、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8、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9、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10、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11、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12、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反映(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7);如得不到满意答复,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联系电话附后);情节严重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www.iachina.cn

根据保监会对于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要求,公司2016年三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7.78%,2016年二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A类,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各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联系电话一览表

地区 保监局投诉电话 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北京 010-66288560 010-95001303、96001303
天津 022-23145068 022-23124352
河北 12378 0311-66007872
山 西 0351-4212378 0351-4193246
内蒙古 0471-4505315 0471-6282486
辽 宁 12378 024-22562500
吉 林 0431-85862139 0431-81928611
黑龙江 0451-51958037 0451-51996836
上 海 12378 021-63155989
江 苏 025-86793909 025-84791449
浙 江 12378 0571-87189019
安 徽 0551-65633910 0551-65624266
福 建 0591-87871590 0591-87870005
江 西 0791-86367112 0791-86387112
山 东 031-81666299 0531-87905920
河 南 0371-63380647 0371-65803791
湖 北 12378 12378
湖 南 12378 0731-82914089
广 东 12378 020-89310208
广 西 12378 ——
海 南 0898-68510311 0898-66508713
重 庆 023-86668947 023-88060939
四 川 028-86268325 028-84112378
贵 州 0851-85877007 0851-85603038
云 南 0871-63164047、63164065 0871-63394537
陕 西 029-83500305 029-82309256
甘 肃 0931—7879707 0931-7879706、7879796
青 海 0971-6102683 0971-6268236
宁 夏 0574-87848620 0951-6026681
新 疆 12378 ——
深 圳 12378 0755-83529699
大 连 0411-82563767 0411-82827062
宁 波 0574-87848620 0574-27995000
青 岛 0532-85703903 0532-80926906
厦 门 0592-8122300 0592-5908359
烟 台 0535-686836 0535-6611761

注:各地保监局及行业协会投诉联系电话如有变动,请以其最新公布为准。

信息披露

1、本产品为【i相随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新保发[2016]500号-21】,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重庆、安徽、天津、河北、江西、福建、宁波、厦门、辽宁、陕西、山西、吉林、河南、云南、海南、广西、新疆、大连、青岛、宁夏、内蒙古、贵州、江苏、青海、甘肃、四川、湖南、深圳设有分支机构。对于本公司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区,您在非以上地区购买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2、如实告知义务:您需确认本投保单中所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本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本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就履行客户告知业务,现将我司的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层1105室

(三) 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640000000800

(四) 许可证有效期:2015年07月03日 至 2017年01月28日

(五) 业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经营区域:全国(不含港、澳、台), 联系方式:400 6866 365 网址:http://www.lmbaoxian.com/ 电子邮件:service@lmbaoxian.com

二、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六、如果您发现我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向我司投诉(400-6866-365)。

我声明: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服/业务人员已经对我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我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