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告知义务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信息各项内容如实详细地说明或填写清楚,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规则

1.承保年龄:3周岁至70周岁(含3周岁和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被保险人的职业限定在1-3类。1-3类职业人员但从事3类以上职业工种活动时发生意外也不属条款责任范围。投保前请您查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本产品不承保的人群包括但不限于:采棉工人、沿海养殖工人、搬运工、室内装饰工人、室内水电工、电梯修理维护工人、电气设备安装工人、沼气设备安装\调试\检修人员、餐饮业专职厨师、娱乐场所保安等;货车(不含微型货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特种车驾驶,潜水、爆破作业,高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楼外部清洁、烟囱清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火药、烟花、爆竹制造,土木工程建筑业,木材加工及家具、伐木工人、机械设备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矿、非煤矿采选业和其他采掘业,军人、警察、船员等。

3.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职业变化,以其出险时实际从事的职业类别为准,出险时职业类别超过保单规定的最高职业类别限制的,因此事故导致的意外伤残、身故和医疗费用为除外责任。

4.意外医疗:免赔额100,100%比例赔付。

5.意外住院津贴:免赔3天,每次住院给付天数最多为90天,年度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因相同原因再次住院间隔不超过30天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6.每一被保险人最多购买一份,多购无效。

7.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一经生成不办理任何形式的变更、注销、退保。

8.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50万元。

9.本产品不承保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0.本产品指定医院为符合条款要求的医院,除了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请注意: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的就医均不给予理赔。

投保声明

1.本投保人自愿向你公司购买本保险,你公司已将涉及本保险的所有保险条款提供给本投保人,并就保险条款内容向本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本投保人已完全理解并认可,且已告知被保险人。

2.上述所填告知事项及所有本投保人提供的投保资料均属实,也是本人所能提供的全部信息,并认可保险金额。我明白未真实、完全填写或故意隐瞒与此保险相关的事实会导致保险失效;如有虚假不实或隐瞒,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3.本人已认真仔细阅读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和投保人声明的全部内容,并确认已充分理解本保险保险责任、等待期约定、责任免除、如实告知、合同解除等重要事项后做出投保决定。本人接受并同意遵守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地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大地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及附加年龄扩展特约保险条款和上述投保注意事项中的所有内容。

4.本人明白且接受: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

5.本人代表被保险人授权大地保险公司可以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被保险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作为审核本投保申请及评估相关理赔申请的依据,大地保险公司对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6.在此声明后至保险正式生效日之前,如上述声明内容发生改变,本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进行重新评估。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就履行客户告知业务,现将我司的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层1105室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640000000800

(四)许可证有效期:2017年01月16日 至 2020年01月28日

(五)业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经营区域:全国(不含港、澳、台) 联系方式:400 6866 365 网址:http://www.lmbaoxian.com/ 电子邮件:service@lmbaoxian.com

二、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六、如果您发现我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向我司投诉(400-6866-365)。

我声明: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服/业务人员已经对我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我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理赔说明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向保险人报案,报案电话:95590。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五)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除第1至4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火化证明或者丧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还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六)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除第1至4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或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需申领住院津贴,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附加保险合同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五)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本产品的生存受益人限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仅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5.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境内二级以上(含),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