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 保险金赔付比例 赔偿方式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查看费率表。

2、本产品由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青岛、福建、苏州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客户从爱多保购买,后续理赔等相关事务均可由爱多保协助您办理。

3、本保险计划的投保年龄为1周岁至80周岁, 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

4、随车亲属仅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岳父母、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5、自驾车保险计划中各保障利益的保额为所有被保险人的累计保额。

6、自驾车保险计划中的自驾车是指车龄不超过8年的非营运车车辆。

7、如本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期间的起始日为(1)期望起始日,如本保险公司于该日前收到全额约定保险费;或(2)收到投保人支付的全额保险费的次日,如本保险公司于期望起始日或之后收到全额约定保险费。如本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本保险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8、任何年龄在18岁以下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0,000元。

9、本保险计划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10、本保险仅针对主要工作和生活区域在中国大陆的客户(每年75%以上时间在中国大陆)。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担前往或途径朝鲜、古巴、伊朗、叙利亚期间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11、本产品指定医院为符合条款要求的医院,除了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请注意: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的就医均不给予理赔。

投保声明

1、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2、本投保人授权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本人的保险经纪人,并委托黎明保险经纪全权代为办理保险相关事宜。

3、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知道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4、本投保人已阅读该产品详细条款,了解并接受包括有关责任条款及免除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等重要事项。本投保人特此同意接受条款全部内容。若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由史带财险承保的多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疾病身故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则史带财险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本人了解并接受该条说明。

5、本产品指定医院为符合条款要求的医院,除了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针对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的就医史带均不给予理赔。本人了解并接受该条说明。

6、本投保人已明确了解该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为准,确认非以支付保费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7、本投保人已明确并接受本计划的承保机构、承保、保全变更、退保和理赔办理方式及退保、理赔金支付方式。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保险公司在爱多保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生效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9、无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不能作为该保单的被保险人,如投保成功,保险公司亦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0、本保险仅承保主要工作和生活区域在中国大陆的客户(每年75%以上时间在中国大陆地区)。

11、本产品指定医院为符合条款要求的医院,除了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请注意: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的就医均不给予理赔。

12、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一经生成不办理任何形式的变更、注销、退保。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就履行客户告知业务,现将我司的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层1105室

(三) 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640000000800

(四) 许可证有效期:2015年07月03日 至 2017年01月28日

(五) 业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经营区域:全国(不含港、澳、台), 联系方式:400 6866 365 网址:http://www.lmbaoxian.com/ 电子邮件:service@lmbaoxian.com

二、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六、如果您发现我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向我司投诉(400-6866-365)。

我声明: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服/业务人员已经对我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我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