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最高续保年龄为80周岁(含)。被保险人须为投保人本人、其配偶、其父母、其子女。

2、本产品承保职业类别为1-4类的被保险人。具体职业种类归属详见安联职业分类表。

3、本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保险计划)在安联财险投保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4、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检查检验费,治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药品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等;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肾透析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医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共享年度限额100万(标准计划),(扣除免赔额后)100%赔付。

5、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检查检验费,治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药品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等;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保险金:化疗,放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费用;共享额外年度限额100万(标准计划),(扣除免赔额后)100%赔付。

6、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疾病住院或特殊门诊等待期为30天,详见保险条款。

7、本保险就诊医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且不包括特需病房、外宾病房等,详见保险条款。

8、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险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9、本保险无犹豫期,请您慎重选择购买,除法律法规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成功投保之后退保本公司仅退还保单未满期保费,退保将会造成您的损失。

10、需填写健康问卷,保险合同将增加一页标准版本的客户健康告知确认的内容

11、续年续交保费,不保证续保费率

12、被保险人应满足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内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工作或居住满183天的要求。

投保声明

1、本人兹申请投保本产品并声明以上陈述内容及各项细节确认皆属真实无讹,且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重要 组成部分。本人同意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理赔金的赔付以贵公司核赔结果为准。

2. 本人确认没有曾经或正出现健康告知所述的症状或情形,如贵公司有疑义的,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或存续期间皆有权对此进行调查,本人予以授权并同意配合。

3. 本人明白:任何年龄在 18 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以其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规定限额的 ,则超出部分无效。 4.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或任何与贵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 转告、及用于处理及审核此投保单或其他保险事宜,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5.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包括责任免除事项)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6. 本人确认贵公司销售人员已向本人详细解释并明确说明有关保险条款全部内容,并清楚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免赔额、免赔率及比例赔付)。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就履行客户告知业务,现将我司的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层1105室

(三) 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640000000800

(四) 许可证有效期:2015年07月03日 至 2017年01月28日

(五) 业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经营区域:全国(不含港、澳、台), 联系方式:400 6866 365 网址:http://www.lmbaoxian.com/ 电子邮件:service@lmbaoxian.com

二、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六、如果您发现我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向我司投诉(400-6866-365)。

我声明: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服/业务人员已经对我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我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