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 所有的保额、保费、保险责任均以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签发的保单及保险条款为准。如保单载明与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保单载明为准。

2.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50 至 90 周岁。

3. 承保职业类别为 1-4 类的被保险人。详见安联职业分类表。

4. 多处不同部位骨折,若给付比例等级相同,则仅赔付一次;若属于不同给付比例等级,则仅按比例最高的赔付。

5. 股骨颈意外骨折保险金为保单所载意外骨折保险金额的 100%;躯干长骨、骨盆及颅骨意外骨折保险金为保单所载意外骨折保险金额的 60%;其他部位意外骨折保险金为保单所载意外骨 折保险金额的 20%。

6. 本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保险计划)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投保声明

1. 本人兹申请投保本产品并声明以上陈述内容及各项细节确认皆属真实无讹,且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重要 组成部分。本人同意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理赔金的赔付以贵公司核赔结果为准。

2.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或任何与贵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 转告、及用于处理及审核此投保单或其他保险事宜,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3.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包括责任免除事项)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4. 本人确认贵公司销售人员已向本人详细解释并明确说明有关保险条款全部内容,并清楚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免赔额、免赔率及比例赔付)。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就履行客户告知业务,现将我司的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层1105室

(三) 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640000000800

(四) 许可证有效期:2015年07月03日 至 2017年01月28日

(五) 业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经营区域:全国(不含港、澳、台), 联系方式:400 6866 365 网址:http://www.lmbaoxian.com/ 电子邮件:service@lmbaoxian.com

二、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六、如果您发现我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向我司投诉(400-6866-365)。

我声明: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服/业务人员已经对我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我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