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感谢您投保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产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于附加险条款,您只需阅读本投保单上您选择的附加险对应文本即可),尤其是加黑加下划线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您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2、请如实填写所有适用的内容,并签章确认。

3、如果您填写手机号码,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的投保短信提示。

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2016年1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18.59%。2015年4季度分类监管评价为B类公司。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投保声明

1、本人同意保险人为本保险之目的收集本投保单所载的个人信息(该信息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途径所获取),并进一步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投保单所载的个人信息可由保险人及其关联公司、保险人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持有、转移及用于处理与本投保单有关事宜或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核保、理赔、再保险安排、宣传及推广保险人之保险产品或服务、履行反洗钱职责等 。

2、本人填写和签署本投保单之前,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了保险条款,并就本投保单及所附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特别约定等条款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对保险人就前述全部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并接受。

3、本投保单所填各项内容均属事实,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依据。

特别约定

1、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金申请人提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索赔时,如果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人将对剩余部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如果没有从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人将按80%的比例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2、本保险中的承保车辆为非营运的客车,被保险人的年龄应为1周岁至79周岁。

3、温馨提醒---需要国内救援请拨打电话:023-89677567。

理赔指引

1、当发生意外时,被保险人应采取以下行动:

(1)采取所有必要的急救措施;

(2)立即送往医院;

(3)尽量保持事故现场环境和保留有关证据,并拍摄照片;

(4)立即将事故经过和伤员的伤势情况通知我司24小时理赔电话:400-888-2008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0楼

2、正式索赔时,请提交下列所需文件(如无特殊说明均需提供原件):

(1)涉及医疗费用,请提交下列文件:

意外保险索赔申请书;

交通事故证明(如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

门诊治疗:门诊病历、门诊医疗发票、对应处方或报告单等;

住院治疗:住院病历、住院发票、住院清单、入/出院证明或入/出院诊断;

行驶证正反面复印件、驾驶证正反面复印件;

伤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保单复印件;

(2)如果涉及永久性伤残,请增加下列文件:

残疾鉴定书原件(评定标准以保单后附的残疾标准为准)

(3)死亡案件,则应进一步提交:

死亡证明;

火化证明;

死亡销户证明;

受益人关系证明等;

3、本公司保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它理赔资料的权利。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就履行客户告知业务,现将我司的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层1105室

(三) 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640000000800

(四) 许可证有效期:2017年01月16日 至 2020年01月28日

(五) 业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经营区域:全国(不含港、澳、台), 联系方式:400 6866 365 网址:http://www.lmbaoxian.com/ 电子邮件:service@lmbaoxian.com

二、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六、如果您发现我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向我司投诉(400-6866-365)。

我声明: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服/业务人员已经对我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我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