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好医生”在线咨询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医学顾问(下称“甲方”)和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共同缔结。

一、定义:

● “平安好医生”:指由平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中介平台。
● “医学顾问”:指通过平安好医生平台面向有需求的用户提供咨询服务的具备相关执业医师资质的个体。
● “客户”:指利用平安好医生平台向具备执业医师资质的医学顾问咨询的个体。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平安好医生上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在线健康咨询服务,不提供行医诊断也不开立任何处方。
(二)甲方的单次咨询服务在服务时间内完成,客户的单次咨询如果超过服务时间平安好医生将在提示双方后中断咨询服务。咨询方式包括:电话咨询和图文即时咨询。
(三)甲方在平安好医生上提供的咨询服务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提前预约服务时间。如临时对预约时间有增减及调整,甲、乙双方协商后调整。
(四)甲方遇线上服务不能解决客户的问题,可以引导客户至医院就诊或提供额外挂号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客户另行承担。
(五)甲方享有在平安好医生免费查阅、使用经过客户授权的客户信息、病历资料、通话记录、文字记录的权利。同时甲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和保护客户的信息所涉及的个人私隐。并对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甲方在注册使用平安好医生在线服务中所遇到的与咨询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应及时作出回复与解释。
(二)乙方有权(全部或部份地)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甲方公示于平安好医生上的各类信息。同时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和保护甲方的信息所涉及的个人私隐。
(三)客户对于甲方的抱怨和投诉,乙方和甲方应及时沟通和协商,在3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主导乙方协助的形式处理客户的抱怨和投诉。
(四)咨询服务价格由乙方预设,乙方保留甲方针对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的最终定价审核权利。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费代收代管的服务,甲方在平安好医生上预留本人银行卡,用以收取服务费。
(六)乙方提供平安产险为平安好医生保险的医疗责任险,甲方线上咨询有纠纷平安好医生100%承保。
(七)乙方依据国家税务规定按照劳务报酬按月为甲方代扣个人所得税,乙方于甲方提供咨询服务的次月10日向甲方开放咨询费提现。

四、数据审查:

乙方将不定期审查甲方及甲方邀请用户注册“平安好医生”的真实性,甲方如通过平安好医生平台使用虚假、欺诈手段等方式,获取收益,经乙方审查确认将扣除所有款项;情况严重者,乙方将停止和甲方合作,并追究赔偿和法律责任。

五、协议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本协议为期三年,到期自然终止。
(二)通知解除: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三)单方解除权:如甲方假冒医生资格、进行处方或诊疗、欺诈行为,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四)甲方在超过90天的时间内未以医学顾问的账户及密码登录平安好医生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如在向甲方支付由乙方代收代管的费用时,因乙方的原因而未能按规定结算到位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六、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甲方在线申请并点击确认,且经过平安好医生审核通过后即告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保密条款:

(一)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任何补充协议所述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秘密信息。任何一方未经商业秘密提供方同意,均不得将该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编辑或展示。协议方承诺,本协议终止后仍承担此条款下的保密义务,保密期将持续三年。
(二) 因对方书面同意以及国家行政、司法强制行为而披露商业秘密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

八、反商业贿赂条款

(一)甲方和乙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甲方和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三)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四)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五)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乙方及甲方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九、争议解决及其他:

(一)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