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有关债权债务的约定
第一条 透支分期付款的定义
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是指债务人为获取商品或服务等合法需求(以下简称为“基础交易”),通过牡丹信用卡从债权人取得相应的透支资金,用于支付债务人基础交易所需全部或部分款项,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分期偿还透支资金并向债权人支付手续费。
第二条 透支用途与透支金额
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透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item.uprealLoanAmount}}元,具体用途及金额为:(1)债务人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品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名称)购买(或 ){{item.carBrand}}(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大写){{item.uprealEvaluatePrice}}元,债务人自行支付首付款(大写){{item.upfirstAmount}}元,通过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用于支付剩余交易款项,透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item.uploandAmount}}元;(2)债务人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提供方名称)支付金融服务费的(服务的具体内容)附加消费人民币(大写){{item.upadditionalConsumption}}元,通过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用于支付上述附加消费款,透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item.upadditionalConsumption}}元。
上述商品销售方或/和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交易对象”。
第三条 牡丹信用卡的基本信息
3.1 债务人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223100,以下简称“牡丹信用卡”),用于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
3.2 牡丹信用卡遗失、毁损、被盗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债务人应及时到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相应营业场所办理补办或换领手续,本合同有关约定自动及于债务人补办或换领的新卡,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四条 透支的前提条件
债务人通过牡丹信用卡从债权人取得透支资金须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A、债务人使用透支资金所对应的基础交易真实、合法、有效,且债务人已支付的首付款符合债权人关于首付款比例的要求;
B、债务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以及债权人的其他要求,办妥了债权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C、债务人已经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了所需资料;
D、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E、其他:
第五条 透支资金的收款账户
债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对上述牡丹信用卡进行激活,并将透支资金支付至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1202022319900239139
开户行:工行艮山支行
同时,债务人承诺:债权人将透支资金划入该指定账户后,即视同债权人已经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提供了透支资金,债务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透支资金、支付手续费等各项义务。
第六条 还款
本合同项下透支分期还款期数为(大写){{item.uploanPeriod}}期(以下简称“还款期数”),债务人以一个月为一期,分期向债权人偿还透支资金。债务人每期应偿还额=透支金额/还款期数。债务人应自透支当月(含)透支次月(含)(请勾选)起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期应偿还的透支资金足额存入牡丹信用卡账户,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从中直接扣款受偿。
每期应偿还金额记入牡丹信用卡账户后,透支利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计收规则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 手续费
7.1 本合同项下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手续费人民币(大写){{item.upbankFee}}元。债务人按照下列第B种方式向债权人支付手续费:
A、一次性支付手续费。债务人先行将手续费全额存入牡丹信用卡账户,授权债权人在提供透支资金前直接一次性扣收手续费。
B、分期支付手续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透支资金后,债务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期数,以一个月为一期,分期向债权人支付手续费。债务人每期应支付手续费金额=本合同第7.1条约定的手续费金额/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期数。债务人应自透支当月(含)透支次月(含)(请勾选)起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期应支付的手续费存入牡丹信用卡账户,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从中直接扣款受偿。
7.2 对于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收取的手续费,无论债权人和债务人履行本合同情况如何,债务人均无权要求债权人予以退还。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透支资金提前还款应经债权人书面同意。经债权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已经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债务人不得以提前还款导致还款期数变化为由要求债权人调整手续费计付标准。
在分期支付手续费的情况下,提前还款时债权人还有权向债务人一次性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计算标准为:。
第九条 担保
9.1 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由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抵押担保条款见本合同第二部分的相关约定。
9.2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变化,经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债权人满意的担保。
第十条 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1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透支资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本合同项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收费等)。
10.2 如实提供债权人所要求的资料,配合债权人调查、审查和检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合法性负责。
10.3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本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有关规定。
10.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透支资金。债务人改变透支资金用途的,应按透支金额%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10.5 透支资金因任何原因被全部或部分退还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将所退还资金用于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如债务人违反本条约定,视为债务人改变透支资金用途。
10.6 债务人使用透支资金获取商品或服务,因商品或服务质量等产生的任何基础交易纠纷,由债务人自行与交易对象处理,均不影响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清偿债务。
10.7 债务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应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10.7.1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10.7.2 解除与交易对象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
10.7.3 涉及或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或重大经济纠纷;
10.7.4 影响或可能影响债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1.1 在债务人满足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前提下,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透支资金。
11.2 如债务人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资金用于偿还透支资金和支付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或者债务人虽按本合同按时足额存入资金但因牡丹信用卡账户内资金被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导致债权人无法全额扣款受偿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向债务人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
11.3 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11.3.1 债权人累计3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
11.3.2 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变化,且债务人未能另行提供令债权人满意的担保;
11.3.3 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透支资金;
11.3.4 债务人资信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11.3.5 债务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1.3.6 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第10.7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
11.3.7 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3.8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11.3.9 影响或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11.4 对于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牡丹信用卡账户或债务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其他任一账户中予以扣收,并无须事先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人所有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因扣收造成损失的,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11.5 当债务人发生拖欠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通过区域性或全国性的新闻媒体实施公告催收。
第二部分 关于抵押担保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债务由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本合同之约定。
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透支资金、手续费、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违约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三条 抵押物
13.1 抵押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抵押物详见如下:
抵押物清单
名称 |
数量 |
权属证明 |
所在地 |
状况 |
评估价值 |
其他 |
{{item.carBrand}} |
壹 |
|
{{item.licensedAddress}} |
|
{{item.evaluatePrice}} |
车架号码:{{item.vIN}} |
|
|
|
|
|
|
发动机号码:{{item.engineNo}} |
|
|
|
|
|
|
车牌号:{{item.plateNo}} |
13.2 债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13.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债权人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13.4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债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3.5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债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确认后,由债权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6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债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3.7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抵押人应立即告知债权人,并及时向债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13.8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抵押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债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债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13.9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四条 抵押登记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了透支资金后10日内,抵押人和债权人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的相关权证在透支债务全部还清前由债权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债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了透支资金后日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仍未办妥的,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第十五条 保险
15.1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抵押人应按债权人要求办妥抵押物保险手续。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抵押物保险的,则抵押人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15.2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债权人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债权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债权人权益的条款。
15.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债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15.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按第13.8条的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
1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债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
16.1.1 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16.1.2 发生本合同第13.9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16.1.3 抵押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16.1.4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16.2 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抵押人和债权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债权人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十七条 抵押人陈述与保证
抵押人向债权人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7.1 抵押人是抵押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为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已根据本单位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17.2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7.3 完全了解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17.4 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7.5 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债权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17.6 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7 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债权人。
17.8 抵押物没有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或虽已设立抵押,但已经将设立抵押情况书面告知债权人。
17.9 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抵押人承诺
抵押人向债权人作出如下承诺:
18.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8.1.1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本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18.1.2 债权人将主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的。
18.2 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将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
18.3 债权人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债权人免受侵害。
18.4 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债权人抵押权的行使。
18.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债权人:
18.5.1 法定注册名称、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股权变动;
18.5.2 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18.5.3 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8.5.4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婚姻状况等发生变更。
18.6 对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18.7 债权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抵押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债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本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三部分 其他
第十九条 信息提供、查询、使用
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和抵押人同意向债权人作如下授权:
19.1 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和抵押人提供债权人需要的相关信息,并在合同履行及贷后管理过程中有权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使用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和抵押人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
19.2 债权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债务人、共同债务人、抵押人违约等不良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债务人、共同债务人、抵押人的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条 合同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为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附件约定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及事项,按上述附件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共同债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债务,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追索未偿还的债务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22.1 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伍】份,债权人持【 1 】份、债务人持【 1 】份、抵押人持【 1 】份、【 相关部门 】持【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22.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22.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B种方式解决:
A、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违约
24.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4.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24.3 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人和抵押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24.4 债权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关于送达地址的约定
25.1 债务人确认以该地址(地址:{{item.personFamilyAddress}})作为本合同所涉债务催收和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若无人签收,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拒收,送达人可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则视为送达。但在视为送达的情况下须要将相关简要信息发送到债务人的手机,告知送达文书内容中的主要内容并告知该文书视为已送达。
债务人确认的联系手机号码:{{item.personMobile}}。
25.2 抵押人确认以该地址(地址:{{item.personFamilyAddress}})作为本合同所涉债务催收和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若无人签收,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拒收,送达人可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则视为送达。但在视为送达的情况下须要将相关简要信息发送到抵押人的手机,告知送达文书内容中的主要内容并告知该文书视为已送达。
抵押人确认的联系手机号码:{{item.personMobile}}。
25.3 如发生诉讼(仲裁),本合同各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证
经各方协商,各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债务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若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资金,或者乙方虽按本合同按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但其牡丹购车专用卡(车贷卡)账户被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导致乙方所欠甲方的手续费、利息、滞纳金、透支款项无法扣款受偿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包括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因乙方逾期造成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款,待乙方归还逾期款项后,甲方有权直接划付垫付款项至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人已提请债务人和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债务人和抵押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