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A款(平保养发〔2013〕204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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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伤残除外);
-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 (十一)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