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合同
- 授权及协议须知
- 申请使用“付了购物·大米认养服务”,您需要同意本须知中的所有内容:
- 1. 您使用“付了购物·大米认养服务”,须与沈阳乾包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乾包平台”)签订《无息分期购物服务合同》,并授权乾包平台查询您的信用信息,用于评估乾包平台与您的交易条件和控制贷款中的风险,有效期至乾包平台对您使用付了购物·大米认养服务申请审核不通过日止(付了购物·大米认养服务未获批时),或者您的付了购物·大米认养服务终止日止(付了购物·大米认养服务获批时)。
- 2. 付了购物·大米认养服务现采取两种付款方式,乾包平台会根据您选择的大米认养类别而确定您的付款方式,请您仔细阅读以下细则:
- 1)使用分呗奖励额度支付大米认养费用:您申请大米认养通过乾包平台审查后,须在签订认养协议前将全部认养费用存入本人创建的零乾包中(已创建的零乾包中有足够支付认养费的资金可直接使用),每过完一个月,您授权乾包平台自动扣除一期认养费,直至认养所需费用全部扣完,零乾包中的认养费在认养期间为冻结状态,不可提现,不可转让,可正常收取利息。如您中途放弃认养,须与盘锦乾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退还认养费问题,如盘锦乾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同意返还剩余认养费,则您零乾包中的认养费继续按期划扣;如盘锦乾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返还剩余认养费,则您可申请剩余认养费的提现、转让。
- 2)使用付了专享额度支付认养费用:您申请大米认养通过乾包平台审查后,须按照乾包平台的通知在指定日期前交纳首期认养费,获得认养资格,之后每个月的认养费都须按时交纳;如
您在当月还款日后7日内未还款,则视为您终止认养,您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如有逾期还款情况,乾包平台有权向您收取逾期罚息,具体规定可参照《无息分期购物服务合同》条款。
- 无息分期购物服务合同
- 合同编号:
- 本贷款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
- 甲方(借款人):
- 乾包用户名:
- 身份证号码:
- 乙方(出借人):
- 丙方(居间人):沈阳乾包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丁方:盘锦乾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鉴于:
- 1、甲方有通过贷款完成认养计划的需求,经向丙方申请,拟通过丙方乾包平台寻求资金提供者。
- 2、乙方有合法且可独立处置的闲置资金,愿通过丙方乾包平台提供的信息将资金出借给需求者。
- 3、丙方为依法成立的运营管理乾包平台的网络居间服务公司,为合法的资金需求者及资金提供者提供借贷居间信息服务,并为认养客户提供认养居间信息服务。
- 4、丁方为依法成立的具有农业认养资质的合法机构,为客户提供认养服务。
- 现就乙方通过丙方提供的居间信息将闲置资金出借给甲方,用以完成甲方在丁方的认养计划,达成合意如下:
- 第一条 贷款基本情况
- 甲方同意通过丙方向乙方贷款如下,乙方同意通过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
- 贷款本金数额
- 贷款用途
- 贷款年化利率
- 还款方式
- 每月还款日
- 还款期数
- 还款起止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第二条 贷款
- 2.1 合同成立
- 2.1.1本合同采用电子合同或纸质合同的形式签订,并永久保存在丙方乾包为此专门配置的服务器供各方查阅、打印。本合同各方均知晓并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 2.1.2甲方在丙方乾包公布的贷款需求为要约,乙方根据丙方乾包相关规则,在甲方发布的贷款需求页面输入投标金额(该金额小于或等于甲方发布的贷款金额)并点击“我要投标”按钮,该行为视为乙方向丙方发出不可撤销的委托指令,即委托丙方按照其输入的投标金额进行投标,在乙方乾包账户内金额大于等于输入投标金额时,视为乙方对甲方要约承诺,本合同即时成立。
- 2.2 本合同在甲方发布的贷款需求在丙方乾包规定的时限内得到全部满足且甲方贷款需求所对应的出借资金全部冻结并划转至丁方乾包账户时生效,否则合同未生效且自动终止。
- 2.3 本合同生效的同时,乙方不可撤销地委托丙方按约定划扣本合同第2.2条的冻结资金;在此甲、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授权丙方直接将该笔贷款划入丁方乾包账户用以支付甲方在丁方完成大米认养计划的费用,划扣完毕,视为乙方已将款项出借给甲方,乙方即履行完毕出借义务。
- 2.2条的冻结资金;在此甲、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授权丙方直接将该笔贷款划入丁方乾包账户用以支付甲方在丁方完成大米认养计划的费用,划扣完毕,视为乙方已将款项出借给甲方,乙方即履行完毕出借义务。
- 2.4 贷款管理
- 2.4.1 丙方乾包仅作为信息中介与管理服务提供方,不承担本笔贷款的代偿责任,不承担其他任何与贷款清偿相关的实质性责任。
- 2.4.2 为保障乙方权利,乙方在此特别授权丙方乾包:为乙方利益丙方乾包有权指定特定人员,在本贷款关系项下的贷款等相关程序办理中,代为签订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代行相关权利。
- 2.4.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督促甲方及时还款(如甲方有担保人,则丙方需同时通知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
- 2.4.4 本合同各方同意:丙方乾包有权代乙方对甲方进行违约提醒、催收,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发律师函、对甲方进行诉讼等。乙方在此确认明确委托丙方为其进行以上工作,并授权丙方在必要时可将以上工作转委托给第三人进行。甲方对丙方的代理行为及转委托后的第三人的代理行为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丙方有此项权利,不意味着丙方必须接受此项全部或部分委托,是否接受及接受全部或部分委托将由丙方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形自主决定。
- 2.5 居间费用的处理
- 2.5.1 丁方承诺,给予向丁方介绍客户的乾包平台支付相应的服务居间费用。
- 2.5.2 丁方承诺,因丙方通过乾包向其居间介绍成功的客户,就此向丙方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详见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
- 第三条 利息计算与贷款偿还
- 3.1 本合同项下的出借资金划付至丁方乾包账户时开始起算乙方利息。
-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分期还款的偿还方式。还款细则详见丙方乾包相关规则说明。丙方乾包相关规则说明作为本合同的配套约定,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甲、丁双方确认并同意:在乙方每月按时收取到期本息的前提下,丁方应按约定可向甲方提供大米认养服务,如果甲方违约丁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甲方将逾期本金、罚息及其它款项清偿完毕。
- 3.3 丙方乾包计息与还款规则调整对本合同有效。如遇丙方乾包计息与还款规则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计息与还款方式相应调整。计息与还款规则的调整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整体利率,本笔贷款仍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利率。
- 3.4 在本合同生效时,甲、乙双方即不可撤销地委托丙方,由丙方代乙方收取当月应收利息、本金及罚息、相关费用。甲方将上述款项如约偿还,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清偿义务。本合同终止,此时乙方有权按照丙方乾包规则随时将自己乾包账户内的款项提取。
- 3.5 贷款逾期
- 3.5.1 甲方应严格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如甲方在还款日当日24:00时前未足额支付当月应还款,则视为甲方逾期。
- 3.5.2甲方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以下标准计算逾期罚息:按照逾期未还款额的0.1%/天计算,逾期罚息计收至甲方全额清偿完毕之日;甲方需要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且丁方可终止甲方的认养计划,并应把相对应剩余学费划转到乙方乾包账户内。
- 3.5.3 甲方逾期后支付的款项按照以下顺序清偿:用于清收或追偿的费用;罚息;本金;拖欠丙方的贷款管理费。
- 3.5.4 如甲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5天,或者连续逾期两期以上(含两期),或甲方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者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乙方及乙方授权的丙方有权决定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及丙方管理费用提前到期,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尚未清偿的全部本金、逾期罚息、丙方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等。
- 3.5.5 在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清偿贷款时,丙方有权应乙方的要求,将甲方的信息披露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资产情况等。
- 3.5.6 丙方有权将甲方的逾期记录录入公民征信系统,并有权将甲方违约失信信息及在丙方乾包登记的其他信息向媒体、用人单位、公安机关等单位公开,丙方对实行上述措施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 3.5.7 本贷款合同中的所有出借人(乙方)是相互独立的,一旦甲方逾期未归还贷款,任何一个出借人有权单独向甲方追偿或者提起诉讼。如甲方逾期支付贷款管理费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丙方亦可单独向甲方追索或提起诉讼,起诉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甲方责任。
- 第四条 权利义务
- 4.1甲方权利、义务
- 4.1.1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贷款用以支付在丁方的大米认养费用。
- 4.1.2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丙方提供的贷款有关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且符合相关的贷款要求。
- 4.1.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归还全部贷款。
- 4.1.4如有必要,甲方应根据丙方要求,配合包括丙方在内的第三方对其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贷款用途状况等的调查、检查或评估。
- 4.1.5 甲方应遵照与丁方签订的大米认养合同完成认养计划。
- 4.2 乙方权利、义务
- 4.2.1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 4.2.2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丙方乾包相关规则的约定按期取回贷款本金及获取相应利息、罚息。
- 4.2.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出借资金责任并在贷款冻结期内不得收回资金。
- 4.2.4 乙方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因本合同所产生的相关税、费。
- 4.3 丙方权利、义务
- 4.3.1 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提供相应信息,并在对上述信息进行审核的前提下经乙方授权决定是否对甲方的贷款信息进行发布及对乙方提供贷款信息。
- 4.3.2 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提供相应信息,并在对上述信息进行审核的前提下决定是否将甲方的认养信息向丁方提供。
- 4.3.3 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相关规则的约定提供居间信息与贷款管理居间服务并有权收取服务居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费、贷款管理费、逾期管理费。
- 4.4 丙方有权根据乙方授权对符合要求的甲方发放用于在丁方的大米认养贷款。
- 4.5 丙方有权根据乙方授权代乙方向甲方收取到期贷款本金。
- 第五条 违约责任
- 5.1 合同各方未经协商一致或依照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 5.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罚息、服务费等,并要求甲方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通讯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 5.3 本合同提前解除时,如甲方在乾包账户内有任何款项,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将款项扣划至其他权利相应各方。
- 第六条 其他约定
- 6.1 债权、债务的转让
- 6.1.1 因本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债权成立后,至债权到期前任意时间,乙方有权通过丙方乾包“债权转让”功能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任意丙方乾包除甲方以外的其他注册用户。零乾包中,随存随取可自由转让,无须支付转让费;定期零乾包在投资期限内的债权转让须支付转让费,具体收费标准见乾包网零乾包产品的说明,债权转让费由丙方乾包向乙方收取。
- 6.1.2 乙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应通过丙方乾包“债权转让”功能实现且转让事项由乙方与受让人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确定,其他转让方式无效。该转让应为债权及附属权利一次性整体转让,或部分转让。
- 6.1.3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债权成功转让后,乙方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作为本合同的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义务。
- 6.1.4 乙方根据本合同转让债权的,除债权人变更为受让人外,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各方仍继续适用,甲方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否认对受让人的偿还义务。
- 6.1.5 未经乙、丙各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 6.2 免责事由
- 6.2.1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以及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乙方损失或合同终止,作为居间方,丙方不承担责任。
- 6.2.2 由于不可抗力或丙方乾包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丙方乾包不承担责任。
- 6.2.3 非因丙方乾包原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名、密码泄露,交易账户被有关机关冻结造成的损失,丙方乾包不承担责任。
- 6.2.4 甲、丁双方不得因其之间大米认养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对抗本合同其他各方,本合同中借贷关系、居间关系、保证关系、委托关系均独立于甲、丁双方的大米认养关系而存在。
- 6.2.5 丁方应保证其认养资质、业务经营范围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各方对丁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处罚、纠纷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 6.3 甲、乙、丙、丁四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出现合同外情况,可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 6.4 如各方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均有权诉诸于丙方所在地法院。
- 6.5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 附:债权转让记录表
- 债权受让人/新债权人
- 债权转让人/原债权人
- 原债权人投资金额
- 本次转让金额
- 转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