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联合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协议
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用黑体表示,建议甲方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快速赎回业务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快速赎回业务及签订本协议。
甲方: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或“甲方”)
乙方: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方便甲方在乙方办理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快速赎回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又称“T+0快速赎回”,以下简称“快速赎回”或“本业务”)指甲方按照业务规则,通过乙方网上直销系统申请将其所持有的货币基金进行“快速赎回”,乙方接受甲方上述申请后,当日先行垫付赎回款项,并同时享有快速赎回份额的受益权,乙方系统处理后用货币基金赎回款项补偿已垫付资金的相关服务。
2.本协议未特别说明的其他词语和/或表述与其在相应基金合同、《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业务规则
(一)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系统持有的货币基金,可以通过签署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快速赎回业务。在办理业务时,甲方应遵守以下规则:
1、快速赎回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乙方旗下的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不含B类份额),如未来乙方募集其他货币基金并开通本业务的,以乙方通知或公告为准。
2、乙方应根据业务公告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快速赎回业务服务,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开放时间,并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
3、快速赎回业务具有份额限制,单笔赎回下限0.01份(含),单个基金账户单笔和单日(T日零点至T+1日零点,具体以乙方系统时间为准)累计快速赎回限额为50万份(含),单个基金账户单日快速赎回笔数累计上限10笔(含)。
4、乙方对快速赎回业务暂不收取手续费用。但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费用的权利,具体收费方式和费率将在乙方网站进行通知。甲方应及时关注乙方发布的相关通知或公告,并妥善行使权利。
5、甲方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不可撤销。
6、甲方快速赎回申请成功提交并受理后,乙方垫资同时快速赎回份额受益权即归属乙方。从甲方提交快速赎回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甲方将不再享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收益。
7、甲方快速赎回份额在上一基金集中支付收益日至快速赎回申请日(自然日)的前一自然日产生的历史累计未结转收益,留存于甲方基金账户,将于下一基金集中支付收益日结转份额至甲方基金账户。
8、乙方支持快速赎回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以乙方通知或公告为准。
(二)对于任何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垫付资金不能及时得到弥补,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有权撤回已划往甲方账户的垫付资金及追偿利息损失,也可对甲方在乙方持有的等市值其他基金份额做强制赎回,并将赎回款划归乙方所有,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乙方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1)乙方或合作方系统故障或系统升级暂停服务;
(2)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万份收益为负值;
(3)快速赎回申请总额超过乙方设定的快速赎回总额限额;
(4)因业务原因需要暂停或终止的情况;
(5)受不可抗力影响。
(五)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以乙方通知或公告为准。
(六)乙方可因业务需要与特定客户另行约定办理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规则,无需通知或公告。
第三条 免责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对于甲方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乙方原则上尽量满足赎回款项当日划出,若因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则乙方有权在货币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日期划出快速赎回业务的赎回款项,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通过银行系统给甲方划拨快速赎回款项时,不保证款项实时到账,敬请甲方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由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乙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因甲方银行卡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卡号变更、在乙方预留姓名或卡号错误等原因,导致快速赎回款项无法按期向甲方划付、划付失败或快速赎回业务无法进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从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于网页上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
2、乙方拥有本协议的修改权及最终解释权。乙方修改本协议内容,将以书面形式将该事项登载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或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