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联合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前海联合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通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乙方: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本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40-0099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网上交易: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或乙方指定且授权的机构网站进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资料修改,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等交易申请以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和其它相关业务的交易方式。
2、投资者:指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网上交易的投资者。(但应符合乙方公示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所列示的适格的投资者。)
3、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更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本条所列的基金注册登记人是指乙方或其认可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4、基金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基金认购:指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基金申购:指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基金赎回:指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8、基金转换:指基金存续期间,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下称“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乙方管理的其他基金(下称“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9、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0、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2、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3、交易密码: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
14、业务规则:是指乙方、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相关证券登记机构及乙方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条 网上交易服务内容
本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内容包括:开放式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资料修改,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等交易申请、相关信息咨询及其他业务。
为了改善用户体验,保障服务的安全性以及产品功能的一致性,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对网上交易服务的软件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图片、文字、音频、短信服务接口、软件界面、操作系统、数据库以及系统基础账户对应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依法指定的机构注册发行的基金产品等。
第三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1、甲方在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在乙方经中国证监会或依其指定的机构注册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况下,对于系统基础账户对应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投资人应当充分理解系统基础账户中的该产品不是储蓄,也不保证保本或承诺最低收益。该产品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不是承诺收益,会随着市场情况的波动而变化。
(7)如果乙方提供T+0等服务,投资者应当充分认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T+0等服务是一种增值服务,不是必须履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基础账户规模变化、自身资金情况对此进行临时变更和调整,变更时将通过网站、手机平台通知投资人。
(8)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系统基础账户的名称、功能、系统接口、对应基金产品等进行升级和完善。
2、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其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3、投资者只有完成乙方网上交易注册流程并关联支付银行卡后,才完成网上交易开户的全部流程,即开立了网上交易的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在关联支付银行卡前,投资者尚不能进行网上交易。
4、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示甲方进行网上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人。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甲方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由于甲方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8)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9)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已经清楚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乙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4、甲方投资于乙方管理的基金,须开立乙方的基金账户。开立乙方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投资者。
5、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6、甲方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7、.甲方承诺独立单独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及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将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9、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0、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1、甲方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2、甲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3、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4、甲方须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身份识别凭证,建议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乙方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一切使用甲方身份识别凭证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5、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甲方应使用乙方指定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对甲方的网上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和乙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第六条 提示条款
1、网上交易协议的签署提示: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业务前必须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甲方在网上开户申请时,在出现本协议的相关页面点击“我同意”按钮,即代表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签署本协议,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指南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3、业务确认提示:
甲方提交的开户申请分为基金账户开户和交易账户开户。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于T+1日经注册登记部门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甲方T+2日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查询确认结果。
甲方的交易申请与开户为同一天或次日提交的,交易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基金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基金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基金账户开户成功后,交易申请按照下述第6条约定被受理,是否得到确认、被确认的日期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和公告为准。
4、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5、委托提示:
甲方网上提交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6、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认购期内的基金,当日提交认购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基金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通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业务的时间为准,如甲方在该等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认购申请,则乙方视甲方的认购申请为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但认购申请中选择有效期为当日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在开放日,基金当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甲方15:00 后提交交易申请,则甲方的交易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但交易申请中选择有效期为当日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甲方任何交易申请的提交时间以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甲方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5、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6、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7、因甲方身份证件遗失、被仿冒或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导致甲方损失的;
8、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本协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2、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4)甲方通过柜台或网上方式取消网上交易。
5)乙方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赎回所指向的基金或甲方所持有的基金。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7)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