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

甲方(受让方):
证件号名称及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转让方):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110107014344138
联系电话:400-8191-958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16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产品收益权转让事项及相关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1.1 受让方:是指产品收益权的受让方,即本协议中的甲方,是本协议所述产品收益权的最终受益人。本合同项下受让人应为服务方指定合作单位的员工,或符合服务方所确定的其他资格(如有)。

1.2 转让方:是指产品收益权的转让方,即本协议中的乙方,是本协议所述产品收益权所对应产品的持有者。

1.3 产品:指本协议所述产品收益权所对应基础资产,其基本要素以附件一《产品收益权转让清单》(以下简称附件一)为准。

1.4 产品收益权:指以产品为基础资产取得收益的权利,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受让产品收益权后,即有权获得对应产品的收益,相应承担对应产品的风险。

1.5 收益权产品:指转让方转让的、以前述产品收益权为基础的产品。

1.6 受让方预期年化收益率:指预期在产品正常兑付情形下受让方年化收益率,受让方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如附件所示。

第二条 产品收益权转让基本要素

产品收益权转让的基本要素,如产品基本信息、产品收益权之转让人、受让人、受让人预期年化收益率、收益权转让基准日等具体信息如附件一所示。 

第三条 产品收益权转让完成

3.1 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产品收益权转让价款(“收益权转让价款”)后,如乙方在收益权转让基准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登记为产品份额持有人或得到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有效授权,则甲方受让产品收益权成功,甲方自附件一所列产品收益权转让基准日(含)起享有产品收益权。

3.2 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产品收益权转让价款后,如在收益权转让基准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能登记为产品份额持有人或未得到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有效授权,则甲方受让产品收益权不成功,乙方应自前述日期届满后二(2)个工作日内不加计任何利息向甲方退还收益权转让价款。

第四条 产品存续管理

4.1 甲方受让产品收益权后,乙方应继续负责产品存续事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及监督产品之资产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或投资顾问进行资产投资与管理的情况、产品资产托管人资金托管情况等,一旦发现可能有损甲方利益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

第五条 产品收益权实现与分配

5.1 乙方应在收益权产品到期清算或提前到期清算(收益权产品的到期清算日、提前到期清算日合称为“清算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收益权产品的收益交付于甲方。

5.2 若产品在存续期内多次分配的,甲方同意期间收取的分配款项由乙方保管,待产品到期后由乙方一次性支付于甲方。

第六条 受让方预期收益

6.1 受让方受让产品收益权之预期收益(“受让方预期收益”)为按如下公式计算的金额:受让方支付的收益权转让价款×受让方预期年化收益率×收益权转让基准日(含)至清算日(不含)实际天数÷365。

条 产品收益权再转让

7.1 甲方成功受让产品收益权后,无权要求撤销或解除本协议,不得要求退回产品收益权,不得在产品收益权上设立任何他项权利。

7.2 甲方可以将其持有的产品收益权转让给经乙方确认的有特定资格的相关人士,除此之外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乙方对转让服务不收取服务费。

条 权利与义务

8.1 甲方权利与义务

8.1.1 产品收益权成功转让后,甲方有权享有作为产品收益权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相应的产品收益,并有义务承担产品收益权项下的风险。

8.1.2 甲方保证其用于受让产品收益权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拥有完整的处分权,如果任何第三人对其资金来源提出异议,或因资金来源问题导致转让无效,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甲方应免于使乙方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8.1.3 甲方保证其用于签订、履行本协议而提供的所有证件、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1.4 甲方具有独立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产品收益权转让的方式、交易结构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理解知悉并认可。

8.1.5 甲方承诺并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确保收益账户有足额可被支付的、相当于受让产品收益权的收益权转让价款的资金。 甲方的收益账户如附件一所示。

8.1.6 甲方承诺提供的本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如存在信息不实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错误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8.1.7 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客服人员电话回访,配合乙方核实相关信息。

8.1.8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本合同约定的收益账户不作变更。

8.1.9 甲方同意:在甲方银行卡开户行、中国银联、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代扣机构、代扣行、乙方监管银行等支付\收取款项所经机构或司法部门、监管部门等第三方提出要求时,甲方同意乙方向该第三方提供本协议。

8.2 乙方权利与义务

8.2.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产品收益权转让价款。

8.2.2 乙方负责保管产品的全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合同、合伙企业合同、信托计划合同、产品说明书等)。

8.2.3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产品存续事务处理。

条 税务处理

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税收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在本业务中产生的相关税收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乙方不负责代扣,也不负责代为处理,但税务主管机关要求代扣代缴的除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保全费用、拍卖费和强制执行费用);如方均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守约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1.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尽可能采取一切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11.3 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30)日以上,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任何争执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3.1 如果受让方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受让方签字且转让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并生效。如果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自受让方和转让方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13.2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履行。

13.3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13.4 本协议一式两(2)份,甲乙双方各持一(1)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别约定甲方充分理解并确认乙方不对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或受让方预期年化收益率做出任何明示的或暗示的承诺或担保,甲方应根据自身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衡量产品信息以及交易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所有协议文件(包含但不限于附件一),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甲方:                                    

乙方: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