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商 证券智 远 天添利 集 合资产管

理 计 划集合 资 产管理 合同

二O一二年十月

目 录

一、前言..........................................................2 二、释义..........................................................2 三、合同当事人....................................................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4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14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15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15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15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16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16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22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5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7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9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32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34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36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37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8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9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43 二十四、风险揭示.................................................44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8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49 二十七、或有事件.................................................49

一、前言

为规范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 划”)运作,明确《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 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
《细则》、《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 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 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 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 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指依据《招 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商证券智远天添 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招商证券智远天 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合同或本合同:指《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及补充。
《管理办法》: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细则》: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 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委托人(或持有人):指签订并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
额的投资者。
推广机构: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
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 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接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交易账户:指各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办理认 购参与、申购参与、退出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及资金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或存续期间: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期,指本计划正式成 立后投资运作的期间,本计划存续期为 3 年,可展期。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封闭期:指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期间,本计划无封闭期。 开放期:又称开放日,指本计划存续期内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日期,本计
划的开放期为本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T 日:指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等业务申
请的日期。
T+N 日:指 T 日后(不含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自动参与:指委托人通过管理人的交易系统确认开通自动参与集合计划功能 后,根据参与原则,委托人的参与指令由管理人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行为。
自动退出:委托人通过管理人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 购买基金、购买集合理财产品、调整资金保留额度等操作时,将自动触发本集合 计划份额退出指令,通过管理人交易系统全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但退出后不 解除《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仍可继续参与集合计划。
资金保留额度:简称保留金额,指委托人设定的拟保留在账户中不参与集合 计划的资金数额,同时该资金保留额度用于预约取款、退出集合计划及其他用途。
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市值、银行存款及利息、集 合计划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的负债:指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已经计提,但尚未收取的管理费、 托管费、交易佣金以及集合计划可能发生的其他应付款项。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面值:指人民币 1.00 元。
不可抗力因素: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 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因 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此外,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或无法抗拒的技术原因亦属于不可抗力。
关联方关系: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
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分红权益期:指委托人可享受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的期间,起始和截止日期
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累计积数:指某一分红权益期内委托人每日参与集合计划份额之和。 电子签名合同:指按照《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规定,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
电子形式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采用电子签名合同。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为 200%×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调整,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活期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具体的数值以管理人公布的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邮政编码:518026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公司网站:www.cmschina.com.cn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颖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电话:010-59378839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存续期上限为 160 亿份。本集合计 划从成立之日起管理人将安排不少于 1 个月的业务试运行期,试运行期规模上限 为 50 亿份;试运行期后,管理人将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适度控制规模。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试运行期投资范围包括现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协议存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通知存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试运行期后,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可以扩大至隔夜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逆回购(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债券正回购以及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 据、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剩余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债项评级必须为 AAA(含)以上),管理人投资该类品种 时,无需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2、资产配置比例
试运行期资产配置比例为:
(1)现金类资产:现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占
资产净值的 0-100%,其中定期、协议和通知存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试运行期后的资产配置比例为: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债项评级必须在 AAA(含)以上),占资产净值的 0-20%;
(2)现金类资产:现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占资 产净值的 0-100%,其中定期、协议和通知存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3)其他资产:隔夜逆回购占资产净值的 0-90%,债券逆回购(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占资产净值的 0-20%,货币市场基金占资产净值的 0-35%,债券正回购 占资产净值的 0-40%。
同时,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久期不超过 90 天,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
过 180 天;现金及活期存款的配置比例连续五个交易日的平均值不低于总资产的
10%。
存款银行、回购交易对手方、货币市场基金的选择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有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如有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发生 修改的,依照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 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 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 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 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 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 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
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是在不影响委托人正常证券交易的前提下,委托人用资金
账户中的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通过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力争为委托人取得超越活
期存款利率的收益。
管理期限为 3 年。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不设封闭期。
2、开放期:也称开放日,为本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
3、流动性安排: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将对集 合计划的流动性进行安排,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将保持适当的现金、活期存款或其 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参与无最低金额限制。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计划的运作情况,设置和调整单个客户单笔参与金额限制和单个客户累 计参与金额限制,并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委托人。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预期收益较低、预期风险低的产品,适合低风险低收益偏好的 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推广本集合计
划。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
以纸质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
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
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
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 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 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无
4、托管费:年费率为 0.05%。
5、业绩报酬:集合计划资产收益中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以上部分的 80%作为管 理人的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注册登记费用、资金划拨费用、会计师
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询证费、中登服务月费、电子合同服务费等。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结束日,投资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2、参与的原则
(1)参与价格为 1.00 元/份;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 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4)当日 15:00 前资金可用的金额可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
可根据交易规则等实际情况,确定委托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条件。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
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
的货币资金;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
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 发生的参与,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次一开放日内对有效性进行确认。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
参与确认情况。
(6)若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T+1 日内将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托管专户。若
管理人确认参与不成功或无效,参与款项将退回委托人账户。
(7)本集合计划参与方式为自动参与。委托人在完成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 通过管理人的交易系统确认开通自动参与功能后,即可以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 日或存续期开放日自动参与本集合计划。自动参与即是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 交易日终,委托人参与指令通过管理人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将符合条件的资金参 与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可在管理人交易系统中修改自动参与功能。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无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价格。参与份额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计算。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在推广期结束日参与集合计划,其参与资金在推广期无利息。
6、资金保留额度
(1)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的交易系统中设置资金保留额度,对资金账户
中保留一定金额的资金不参与本计划。
(2)资金保留额度默认为人民币 1000 元,且不可低于 1000 元(管理人有
权对此默认金额进行调整,并通过公告进行披露)。在自动参与方式下,按相关 约定,所设资金保留额度以内的资金不参与本集合计划,高于资金保留额度的资 金全部自动参与本集合计划;在规模控制、客户参与金额限制等特殊情况下,可 能会出现高于资金保留额度的资金部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3)当委托人进行资金保留额度调整时,如果委托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 将自动触发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指令,通过管理人交易系统全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 划。
(4)委托人当日退出集合计划的资金不能当日取款。委托人需要次一个交 易日取款时,应于当日 15:00 前通过管理人交易系统等自助交易系统设置(或 调整)资金保留额度,保留不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额度。
(5)委托人须在当日 15:00 前完成资金保留额度的设置。资金保留额度的
调整以当日 15:00 前系统记录的委托人所设置的最后一次金额为准。
(6)当日委托人设置的保留金额超过 500 万元时,需委托人在系统中进行
次一个交易日取款资金预约确认。
7、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
(4)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
支持等不充分;
(6)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以上暂停参与情形除第(6)项外,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进行公告。
8、超额募集风险应对措施
(1)推广期应对措施 在推广期结束日,若管理人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本集合计划募集
总份额超出目标规模,管理人将按委托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时间单号从小到大 的先后排序确认有效参与。若加上某一笔参与申请金额后,参与总份额超出了目 标规模,则对该参与申请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将超出目 标规模部分的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交易账户,并停止接受该集合计划的参与申 请。
(2)存续期应对措施
存续期内,管理人根据当日参与、退出情况和目标规模上限,按照以下原则
进行规模控制:
1)由管理人根据当日参与、退出情况和目标规模上限确定当日可参与总额
度;
2)在可参与总额度内,优先满足当日有效首次参与申请。管理人将按委托 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时间单号从小到大的先后排序确认有效首次参与;
3)在满足当日有效首次参与申请后,若可参与总额度还有剩余,则将剩余
额度按照参与资金比例在非首次参与申请中进行分配。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2、退出的原则
(1)退出价格为 1.00 元/份;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本集合计划退出方式为自动退出。 委托人通过管理人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购买基金、
购买集合理财产品、调整资金保留额度等操作时,将自动触发本集合计划份额退
出指令,通过管理人交易系统全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划。需要在当日清算交收的
品种无法通过自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的方式进行业务操作。 委托人当日退出集合计划的资金不能当日取款。委托人需要次一个交易日取
款时,须在当日 15:00 前通过在资金账户中设定资金保留额度,次一交易日不 晚于 16:00 可以取出。当日委托人设置的保留金额超过 500 万元(含)时,需委 托人在系统中进行次一个交易日取款资金预约确认。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当日发生的退出,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次一开放日内对有效性进行确认。
(3)退出款项划付
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 T+1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本合同所述暂停 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本计划无退出费用。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管理人以“先进先出”原则为委托人办理退出。 退出金额=退出份数×退出价格 在投资者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根据该公式计算的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收取方式 本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本计划的退出方式为自动退出,无主动退出安排,无退出次数要求(管理人 有权对退出的限制与次数进行调整,并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告知委托人)。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本计划无大额退出的安排。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计划无巨额退出的安排。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计划无连续巨额退出的安排。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支付的,管理人将安排相关支付方式及补救措施并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 委托人。
10、自动参与、退出状态的修改 委托人可在管理人交易系统中暂停或终止自动参与、退出功能。 委托人暂停自动参与、退出,则在每个交易日终,管理人交易系统将不会自
动生成参与指令,不将符合条件的资金自动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进行股票购
买等交易、调整资金保留额度时,仍将自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 委托人终止自动参与、退出,则在当日日终管理人会将委托人所持有的所有
集合计划份额做强制退出处理,并不再自动生成参与和其他退出指令;委托人在
当季收益分配时获取该季度收益。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是否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否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是否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否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管理人与不少于 2 个委托人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设立 本集合计划,将客户资产交由中登公司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对客户资产进行 集中运营管理。
(二)管理权限: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 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1 亿元
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 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
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 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 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如有)在推广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 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集合计划成立。
2、日期:集合计划成立日。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
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
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其他资产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其他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
和。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
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 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 管协议。托管方式为:托管人结算模式 。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及利息、集合计划各项 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
(三)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的份 额后的价值。本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始终保持为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 基础。
(五)估值对象: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 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七)估值方法:
除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
本计划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季末按累计收 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周期内遇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按调 整后利率计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应收及应 付利息;
3、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
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
4、货币市场基金的预提收益为基金公司公布的前一日每万份基金收益;
5、影子定价:每一估值日,采用公允价值(银行间债券采取中债估值、交 易所债券采取收盘价)对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 子定价。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使本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本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价 值不会对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本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摊余成 本”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摊余成本”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偏离度目 标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后更改。管理人同托管人协商一 致同意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6、估值技术是指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被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 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 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因本集合计划的特殊性,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是结合以上估值方法对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进行估算。集合计 划年化收益率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托 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 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因为投资组合以及投资收益在 分红权益期间发生变化等,管理人每个工作日披露的集合计划预估收益率与收益 分配时的集合计划实际收益率可能存在不一致。
1、每日预估的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

Rt MRt / P 365 100%

MRt

MRCt MRBt Costt

MRCt

t

It /St P

St Fi

i a

其中:

Rt 为集合计划每份额 t 日年化预估收益率;

MRt 为集合计划每份额 t 日收益;

MRCt 为集合计划每份额 t 日存款收益;

MRBt 为集合计划每份额 t 日除存款外的回购与债券等收益。

Costt 为 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相关费用;

a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

It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至 t 日集合计划银行存款净收益:

St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至估值日份额累计积数;

Fi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 i 日集合计划享受收益分配权份额总数;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 元)。
2、分红权益日的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

R MR ( S P ) 365 100%

b

MR I ( MRBi Costi )

i a

b

S Fi

i a 其中: 其中:

a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

b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截至日;

R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

MR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净收益;

I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银行存款净收益:

MRBi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 i 日除存款外的回购与债券等收益;

Costi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 i 日集合计划相关费用;

S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份额累计积数;

Fi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 i 日的享受收益分配权份额总数;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 元)。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精确到 0.001%,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计 划年化收益率错误。
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集合计划管 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集合计划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当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年 化收益率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的,由该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的错误造成的集合计 划投资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应根据相关方过错情况进行赔偿。
4、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
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估值复核: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一)其他
1、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推广机构或 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 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 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以及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或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或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的,,如果因管理 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 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 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2、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登记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
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 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提,托管费 的年费率为0.05%。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05%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季度分红日起
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情况,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费:无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 的结算费及其它类似性质的费用等,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 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 发送划付指令,通知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的 注册、登记费,包括不限于中登公司服务月费等,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管 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通知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5、其他费用: (1)因集合计划资金划付支付给银行的划拨费用;(2)集 合计划存续期间和清算期间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询证费、电 子合同服务费等;(3)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除法律 法规另行规定外,管理人不对委托人承担的各类税负进行代扣代缴;(4)本合 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以上费用由管理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通知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 中支付。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
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 用,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相应责任各自承担。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集合计划资产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每日预估业绩报酬,在分红权益日或清算期 计提业绩报酬,在分红权益日或清算结束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业绩报酬;已提 取的业绩报酬无回拨机制;(3)业绩报酬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集合计划资产收益中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以上部分的
8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每日预估的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如果 Rt≤200%×A ,业绩报酬=0;
如果 Rt>200%×A ,业绩报酬=St×P×(Rt-200%×A)×80%÷365-已预估的业 绩报酬;
其中: A: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St: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至估值日份额累计积数 Rt:集合计划每份额 t 日年化预估收益率 P:每一份额参与价格
(2)分红权益日计提的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如果 R≤200%×A ,业绩报酬=0;
如果 R>200%×A ,业绩报酬=S×P×(R-200%×A)×80%÷365;
其中: A: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S: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份额累计积数 R: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 P:每一份额参与价格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计提后,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 报酬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入账,并于分红权益日或清算结束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将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四)风险准备金
1、风险准备金的提取
风险准备金是指管理人设立的用于弥补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不可预见风险
带来的亏损的资金。管理人每日预估(或分红权益日计提)的业绩报酬作为风险
准备金,风险准备金额度累计达到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和 3000 万元 的孰低值为止。风险准备金支取后余额低于以上规定额度的,继续累计,直至达 到以上规定额度。在分红权益日提取本权益期间的风险准备金,已提取的风险准 备金无回拨机制。
2、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条件
风险准备金按日预估,在分红权益日提取。如果某日集合计划出现以下情形 时,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对集合计划进行补偿,直到以下亏损部分补偿完毕或风 险准备金余额为零为止。
(1)固定收益品种
风险准备金将弥补因固定收益品种资产提前变现而带来的价格亏损和冲击 成本。资产变现后,如当日变现所得大于其按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账面价值,则为 盈利;如当日变现所得少于其按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账面价值,则为亏损。
(2)银行定期/协议存款
风险准备金将弥补跨期解付定期/协议存款多计利息的已分配部分。
3、剩余风险准备金的归属
产品清算时,所有剩余风险准备金归管理人所有。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 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可供分配利润:为全体委托人净收益,是指集合计划净收益扣除管理 人业绩报酬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计划收益每季度分配一次,按照管理人公布的客户净收益情况分配收 益,将当季实现收益全部分配,但本计划成立未满 3 个月时,可以不进行收益分 配操作,如遇本计划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则对调整前的收益进行分配,具体分配 时间和方式详见管理人公告。委托人实际分配收益以注册登记机构或管理人计算
为准。
(1)委托人收益的计算
单个委托人收益=全体委托人净收益×该委托人份额累计积数/本次分红权 益期份额累计积数;
全体委托人净收益=集合计划净收益-业绩报酬
在本次权益期间注销交易账户或取消交易账户间关联关系的委托人,则不享
受收益。
(2)尾差处理
委托人收益的计算按去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进行再分配,直
到分配完毕为止。 其中: 该委托人份额累计积数=∑本次权益期该委托人每日份额,
本次分红权益期份额累计积数=∑本次权益期全体委托人份额累计积数。
3、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当日退出的 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
4、每次收益分配时间和方案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收益情况拟定,经由
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收 益分配、退出集合计划的相关税负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 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通告委托人。
(五)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现金红利在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返还至委托人的指定账户。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不影响委托人正常证券交易的前提下,委托人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参与本 集合计划,通过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力争为委托人取得超越活期存款利率的收益。
上述投资目标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人委托资产本金不受 损失或取得投资收益的承诺。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是在不影响委托人正常证券交易的前提下,委托人用资金账户中 的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各类存款、隔夜逆回购、货币 市场基金等短期金融工具,并适当配置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从而力 争为委托人取得超越活期存款利率的收益。
但是,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诺委托 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为了保证委托人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首先考虑资金的流动 性和安全性,在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活期存款利率的收益。 因此,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原则 在投资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针对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在产品投资中的主要功
能进行分析,从而限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由于本计划的目的是在不影响委托 人的正常证券交易下,实现客户保证金的增值,因此本计划的投资应坚持下列原 则:
(1)确保资产充分的流动性或者有相应的应急措施能保证委托人的正常交 易;
(2)确保资产充分的安全性或者有相应的应急措施保证委托人的资产安全
与避免负收益的出现。
(3)在遵循上述两条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资产流动性,实现计划资产 的增值。
2、银行存款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通知存款,管理人将
根据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来选择存款银行。
活期存款用以保障委托人证券交易资金交收和支取现金,除信用风险外,更 重要的还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将根据回款速度,选择银行,确保客户资金 提取与证券交易。
协议存款和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管理人将根据收安全性与收益性来选择 银行,同时力争提前支取不产生利息损失。如果无法争取到上述条款,则将大存 单分解成多个小存单,以便大额退出时逐一解付,降低收益率的波动。同时也注 意进行期限调整,滚动到期,提高流动性,减少提前解付的损失。
为防范银行存款信用风险,管理人选择信用良好、系统风险低、利率水平稳
定商业银行存放存款资金。
3、债券逆回购
一是流动性控制,管理人将回购到期日做合理延后假设,以此来安排资产的 流动性;同时控制回购到期日,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滚动操作,以提高回购的 真实流动性。二是注重回购的安全性,只接受足额抵押资产。
4、债券
一是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本计划投资的债券债项评级均为 AAA(含)以上;二是控制投资的利率风险,选择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债券进 行投资。
5、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一般可实现 T+1 日到账,但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到回款时间与支 付时间,一般会提前两天进行购回,同时管理人还将选择资产规模较大,历史表 现较好的货币市场基金,且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避免可能出现的变现风险。
6、债券正回购
正回购使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产品的流动性需要,当产品因规模发生变 化导致不能足额支付或者当融入资金进行再投资可以提高收益时,管理人可进行 正回购融入资金。对于正回购的交易对手来讲,一般会选择资金较为宽裕、市场 信用较好的机构,特别是当需要融入资金保证资金交收时,还应考虑到交易对手 的资金划转效率。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
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 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计划投 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计划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本计划的特点, 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以追求委托人的本金安全为第一要 旨,在此基础上为委托人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投资主办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机构提供宏观分析、货币及利率分析、行业 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等研究报告,进行投资论证,做出投资计划提交资产 管理业务投资决策执行委员会。
2、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执行委员会审核投资主办人提交的投资计 划,制定投资决策。
3、投资主办人根据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执行委员会的投资决策,
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资组合方案经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执行委员会批准后,由投 资主办人施行具体操作计划,证券交易以交易指令的形式下达至管理人交易室。
5、管理人交易室依据交易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
馈给投资主办人。
(三)风险控制
1、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管理人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到管理人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审慎性原则: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管理人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管理人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执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管理人建立完备的风险指标体系,使风险 控制更具有客观性和操作性。
2、管理人风险控制的组织架构
本计划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计划管理的风险,计划管理人制定了一系列严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并建立了由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 决策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理财投资部、稽核监察部、清算中心、法律合规 部及各业务部门组成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 事后稽查和监察的管理机制。各风险管理部门在各风险控制环节进行合理分工。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管理人的最高风险决策机构。由管理人董事长、总裁室成 员、各风险管理部门总经理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管理人投资总规模、 战略资产配置、风险额度、重大投资事项等。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是管理人风险管理委员会之下 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是管理人资产管理的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是管理人常设议 事机构,是决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相关事宜的权力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投资 经理的任免与考核;确定对资产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理财投资部总经理和投资 经理的投资授权范围,并进行授权;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检查投委会决议执行 情况,检查执委会决议及决议执行情况等。投委会以会议的形式对与投资管理相 关的重大事宜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执行委员会是投委会下设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形成执委会投资决议和投资风险管理;审议投资经理的投资计划;确定大类资产 配置范围;批准审核股票池、基金池及其调整等,并形成相关决议的投资管理机 构。
3、风险控制流程
(1)建立风险控制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控制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包括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并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 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及存在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手段度量风险水平的高低。定性的度量是 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 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通过设计相应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级别较低的风险,在 承担的同时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 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控制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控制的报告系统,使管理人管理层及监管部门了 解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状况,并向其咨询意见。
(8)评估与总结。主要指对风险控制过程中业务人员的业绩和工作效果进行
评价和总结。
4、风险控制策略
在风险控制方面,借鉴国际成熟的风险管理技术,构筑了以事前风险测算、 事中监控、事后绩效评估等环节构成,并涵盖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管理的风险管理策略。
(1)市场风险管理 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本计划建立了以VaR模型为核心的风险管理系统。 VaR是国际金融企业较为通用的风险控制指标,也是本计划重点风险监控指
标。本计划将运用VaR指标重点监控风险头寸,实现本计划资产的稳健增长。
VaR是指在假设的市场情况下和给定的置信度下,在既定单位时期内任何一 种金融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潜在最大价值损失。在具体操作中,主要采用历史模 拟法、方差协方差矩阵法来衡量总体组合的VaR水平。
VaR将作为本计划日常风险监管指标,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具体计算与日常监
控。风险管理部每日测算本计划的风险值,并通过风险月报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备
案。
(2)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计划投资中遇到的流动性问题主要是指发生大规模退出时投资组合的变
现成本以及市场出现极端情况下的市场流动性问题。本计划坚持稳健投资、组合 分散原则,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证券,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投资变现压力。
同时,通过加强对客户的沟通与宣传、分析客户的行为方式、预测客户参与 和退出等手段使得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较为平稳地进行。
(3)其他风险 本计划还面临一些证券市场共有的运营风险,包括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 法律风险是指投资过程中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违反签订的合约所
引发的风险。这些风险有可能导致计划遭受处罚、民事赔偿或信誉损失等。
操作风险指公司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包括道德风 险、交易风险、核算风险、技术支持系统风险等。操作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人为疏忽和错误操作、系统失灵或错误、机构设置或运作过程中的低效、业务流 程和规则、操作方法本身出错或低效、灾难性事故等。
本计划将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上述风险,最大可能地保护委托 人利益。
(4)投资绩效评估 业绩分解归因分析是评估计划组合相对于比较基准的超额业绩来源与贡献
比例,包括主动管理效应、资产配置效应、品种选择效应及集中度等等,为投资
主办人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限制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 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2、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
证券发行总量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
外;
3、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 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限制的其他行为。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 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 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
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
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本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报告主要是披露每日集合计划预估收益率和每季度
集合计划实际收益率,每季度集合计划实际收益率详见季度收益分配方案。
披露时间:集合计划成立后,集合计划每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预估年化收益 率在下一个工作日披露。每个季度进行收益分配时,披露当季集合计划的实际年 化收益率。
集合计划的预估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率均是扣除托管费等相关税费以后的收 益率。因为投资组合以及投资收益在分红权益期间发生变化等,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披露的集合计划预估收益率与收益分配时的集合计划实际收益率可能存在不 一致。
披露方式: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 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 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 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 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 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 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
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管理人可提供的其他方式向委托人 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 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委托人可以选择对账单寄送方式,本计划默认的寄送方式为电子邮件。委托 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等资料,以便管理人能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管理人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上述信息资料提供电子对账单的,电子对账单从管理人系统处 发出即视为送达,因委托人未正常提供以上信息、电子邮件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 等原因导致委托人未能获得电子对账单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选择 邮寄方式寄送对账单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邮寄地址等资料,因委托人未正 常提供以上信息、邮寄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及内部操作等原因导致委托人未能获 得邮寄对账单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通告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 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 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方式或费率发生变更;
(14)集合计划分红;
(15)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
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 合资产管理合同。份额转让的处理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
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 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 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
与解冻事项。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强制司法执行
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被强制司法执行时,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对该集合计划份额进行相应的控制(控制手段包括限制 退出等);管理人不允许该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并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对该集合计 划份额的强制执行。如管理人在收到通知前,委托人持有的被强制司法执行的集 合计划份额在 T 日已退出并买入了证券,管理人将安排资金进行 T+1 日证券交易 的资金交收,同时管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进行资金追索或冻结委托人相关证券或资 金。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是否可以展期:是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 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有必要进行展期。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 止或展期继续管理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拟展期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存续期 届满前3个月且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征询托管人是否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 计划资产。在获得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可开展本集合计划展期准备事宜,通过 公告等形式通知委托人展期安排,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展期。
2、展期的期限:管理人可以决定展期的期限,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委托人,
具体期限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在获得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的意见后的五个 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对集合计划展期事宜进行说明。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决定展期的,将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五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展期征询意见。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管理人将通过公告对委托人回复的方式做出安排,并通知委托人如同意参与
集合计划展期,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按照管理人公告规定的形式作出答复;未在 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
(四)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可以在原存续期届满前的开放日通过推广机构办理退
出手续。未在原存续期届满前的开放日办理退出手续的,视为同意展期,具体办
理要求和相关事项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五)展期的实现
1、如果展期后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与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计划说明书有变更之处,管理人将在其指定网站上对新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 划说明书进行公告。
2、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且原存续期届满日符合 展期条件的,本集合计划在原存续期届满日的次日实现展期,否则本集合计划不 能展期。
3、若本集合计划在原存续期届满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同意展期的委 托人需同意继续持有该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且同意展期的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不低于本集合计划未能流通变现证券资产规模,且原存续期届满日符 合展期条件的,本集合计划在原存续期届满日的次日实现展期,否则本集合计划 不能展期。
4、本集合计划可以连续展期,且展期次数不限。
5、管理人应在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
抄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
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 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存款银行发生严重信用风险、破产、倒闭等情况且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终
止的;
9、基于委托人利益考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10、因利率变化等原因导致集合计划的运作无法实现投资目标且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终止的;
11、计划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 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 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 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根据 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注销事宜;
4、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
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 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 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 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 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 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
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 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 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
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
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
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
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 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 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 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 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
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
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 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
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
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
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 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 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
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
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
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 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 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 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此外,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或 无法避免或无法抗拒的技术原因亦属于不可抗力。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 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
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
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 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 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在委托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 封的情况下,除非得到委托人书面授权,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 针对委托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任何得到委托人书面委托或代 表委托人进行诉讼及争议和解中产生的费用将由委托人承担。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

二十四、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
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交易制度更加灵活,杠杆效应较强,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
动幅度更大。另外,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存续期限、无风 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 从而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
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
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 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
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不同意
合同变更但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 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 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 退出本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2、电子签名合同风险
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的交易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 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本计划。本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完成资产管理合同 的签署可能会面临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故障等风险。
3、对账单寄送风险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于每个自然季度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
送形式为邮寄、电子邮件或管理人可提供的其他方式,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 默认的寄送方式为电子邮件。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邮寄地址等资料, 以便管理人能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或邮寄对账单。委托人可能由于提供的联系信 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或者电子邮件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邮寄运营商系统 平台故障及内部操作等原因导致不能有效接收对账单。
4、业务差异性安排提示
(1)对于选择自动参与、退出的委托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后,按照合同相
关条款的约定,通过管理人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客户参与、退出指令,委托人无需 手工操作。
(2)委托人需要次一个交易日取款或退出本计划时,应于当日 15:00 前通 过管理人交易系统等自助交易系统设置(或调整)资金保留额度,保留不参与集 合计划的资金额度,次一交易日不晚于 16:00 可以取出。
(3)在自动参与方式下,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办理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的签署,通过管理人的交易系统确认开通自动参与功能后,即可以在推广期结束 日开始自动参与本集合计划。
(4)需要在当日清算交收的品种无法通过自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的方式进
行业务操作。
(5)当日 15:00 前资金可用的金额可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
可根据交易规则等实际情况,确定委托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条件。
(6)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160 亿份。 若集合计划将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按照集合计划的超额募集应对措施进行控 制,保证集合计划符合规模要求。
(7)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当日退 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在本次权益期间注销 资金账户的委托人,则不享受收益。
(8)因为投资组合以及投资收益在分红权益期间发生变化等,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披露的集合计划预估收益率与收益分配时的集合计划实际收益率可能存 在不一致。管理人根据收益分配时的全体委托人净收益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9)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因自动参与的功能设置,可 能会使委托人已获得的现金红利在本计划的开放日自动参与成为集合计划份额。
(10)试运行期满且管理人履行公告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投资货币市场基 金、固定收益金融产品、债券逆回购、债券等,无需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11)当出现客户资金大规模流出的极端情形,必须变现非活期存款资产时, 针对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收益损失较大、逆回购不能提前解付、债券卖出需承担较 高交易冲击成本、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当日无法到账等不利情况,管理人将以
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等资金,为集合计划提供临时流动性垫资支持,以保证退出
资金及时划付给委托人,待集合计划流动性恢复后,集合计划将归还管理人的资 金。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 应当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进行。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的交 易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依法有效成立,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组成
《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 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 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三)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按如下约定执行:
(1)如果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至本集合计划终止,则本合同至集合计划 资产完成清算并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到达委托人资金账户之日有效期届满终止;
(2)如果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过程中将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全部退出 而未再申购,在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全支付了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全部费 用后,则本合同自委托人的全部剩余资金到达委托人账户之日有效期届满终止;
(3)如果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过程中将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全部退出 而进行再申购,则有关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约定参照上述第(1)、(2)项约定 执行,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 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 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 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 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 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 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 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发 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五个工作日 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 意变更。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
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
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 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 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 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
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 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2 10 26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 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 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 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 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

《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名称

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存续期上限为 160 亿份。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 3 年,可展期。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推广期

首次推广集合计划份额的时期,具体推广时间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封闭期

不设封闭期。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开放期

开放期为本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参与无最低金额限制。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相关费率

1、认购费:无;

2、托管费:0.05%/年;

3、管理费:无;

4、业绩报酬:集合计划资产收益中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以上部分的 80%作为管

理人的业绩报酬。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试运行期投资范围包括现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协议存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通知存款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试运行期后,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可以扩大至隔夜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逆回购(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债券正回购以及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中期票据、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债项评级必须为 AAA(含)以上),管理 人投资该类品种时,无需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风险收益

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预期收益较低、预期风险低的产品。

适 合 推广 对象

适合低风险低收益偏好的投资者。

事 人

管理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 人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事 人

推广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结束日,投资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

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办理场所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场所办理。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办理方式、

程序

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存续期参与价格均为 1.00 元/份。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 的货币资金。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 销。

3、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 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当日发生的参与,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次一开放日内对 有效性进行确认。

4、参与方式为自动参与。委托人在完成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通过管理 人的交易系统确认开通自动参与功能后,即可以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日或 存续期开放日自动参与本集合计划。自动参与即是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

交易日终,委托人参与指令通过管理人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将符合条件的资

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可在管理人交易系统中修改自动参与功能。当 日 15:00 前资金可用的金额可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交 易规则等实际情况,确定委托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条件。

5、资金保留额度

(1)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的交易系统设置资金保留额度,对资金账户

中保留一定金额的资金不参与本计划。

(2)资金保留额度默认为人民币 1000 元,且不可低于 1000 元(管理人 有权对此默认金额进行调整,并通过公告进行披露)。在自动参与方式下, 按相关约定,所设资金保留额度以内的资金不参与本集合计划,高于资金保 留额度的资金全部自动参与本集合计划;在规模控制、客户参与金额限制等 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高于资金保留额度的资金部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情 形。

(3)当委托人进行资金保留额度调整时,如果委托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 将自动触发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指令,通过管理人交易系统全部或部分退出集 合计划。

(4)委托人当日退出集合计划的资金不能当日取款。委托人需要次一个

交易日取款时,应于当日 15:00 前通过管理人交易系统等自助交易系统设置

(或调整)资金保留额度,保留不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额度。

(5)委托人须在当日 15:00 前完成资金保留额度的设置。资金保留额度

的调整以当日 15:00 前系统记录的委托人所设置的最后一次金额为准。

(6)当日委托人设置的保留金额超过 500 万元时,需委托人在系统中进

行次一个交易日取款资金预约确认。

参与费

参与费率及计算:无参与费。

金额限制: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参与无最低金额限制。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的运作情况,设置和调整单个客户单笔参与金额限制 和单个客户累计参与金额限制,并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委托人。

认购 资金

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结束日参与集合计划,在推广期无利息。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期内办理。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办理场所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场所办理。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办理方式、

程序

1、退出申请的提出

本集合计划退出方式为自动退出。委托人通过管理人交易系统进行证券 买入、申购、配股、行权、购买基金、购买集合理财产品、调整资金保留额 度等操作时,将自动触发本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指令,通过管理人交易系统全 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划。需要在当日清算交收的品种无法通过自动退出集合 计划份额的方式进行业务操作。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当日发生的退出,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次一开放日内对有效性进行确认。

3、退出款项划付

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 人于 T+1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本合同 所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委托人当日退出集合计划的资金不能当日取款。委托人需要次一个交易 日取款时,须在当日 15:00 前通过在资金账户中设定资金保留额度,次一交 易日不晚于 16:00 可以取出。当日委托人设置的保留金额超过 500 万元(含) 时,需委托人在系统中进行次一个交易日取款资金预约确认。

4、自动参与、退出状态的修改 委托人可在管理人交易系统中暂停或终止自动参与、退出功能。 委托人暂停自动参与、退出,则在每个交易日终,管理人交易系统将不

会自动生成参与指令,不将符合条件的资金自动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进

行股票购买等交易、调整资金保留额度时,仍将自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 委托人终止自动参与、退出,则在当日日终管理人会将委托人所持有的

所有集合计划份额做强制退出处理,并不再自动生成参与和其他退出指令;

委托人在当季收益分配时获取该季度收益。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退出费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单 个 委 托

人 大 额退

无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安排,无需进行预约申请。

出及 预 约

申请

巨额退出

无巨额退出安排。

连 续 巨 额

退出

无连续巨额退出安排。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 合计 划成 立的

条件、时间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1 亿元

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 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 合计划设 立失 败 (本 金及 利息 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

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如有)在推广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 计划委托人。

集 合计 划份 额转 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

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份额转让的处理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费 用

、 报 酬

费用 种 类

( 计 提 标 准、方法、 支付方式)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提,托管

费的年费率为 0.05%。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05%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季度分红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情况,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费:无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税

费,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它类似性质的费用等,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通知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记费,包括不限于中登公司服务月费等,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 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通知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5、其他费用: (1)因集合计划资金划付支付给银行的划拨费用;(2)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和清算期间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询证 费、电子合同服务费等;(3)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管理人不对委托人承担的各类税负进行代扣代缴;

(4)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以 上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通知 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不 由 集合

计划 承担

的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

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集合计划资产收益率计提业绩

报酬;(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每日预估业绩报酬,在分红权益日 或清算期计提业绩报酬,在分红权益日或清算结束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业 绩报酬;已提取的业绩报酬无回拨机制;(3)业绩报酬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扣 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集合计划资产收益中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以上部

分的 8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每日预估的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如果 Rt≤200%×A ,业绩报酬=0;

如果 Rt>200%×A ,业绩报酬=St×P×(Rt-200%×A)×80%÷365-已预估的 业绩报酬;

其中:
A: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St: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至估值日份额累计积数 Rt:集合计划每份额 t 日年化预估收益率 P:每一份额参与价格
(2)分红权益日计提的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如果 R≤200%×A ,业绩报酬=0;
如果 R>200%×A ,业绩报酬=S×P×(R-200%×A)×80%÷365;
其中: A: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S: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份额累计积数 R: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 P:每一份额参与价格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计提后,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 绩报酬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入账,并于分红权益日或清算结束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将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风险准备金
(1)风险准备金的提取
风险准备金是指管理人设立的用于弥补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不可预见风 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管理人每日预估(或分红权益日计提)的业绩报酬作 为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额度累计达到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和
3000 万元的孰低值为止。风险准备金支取后余额低于以上规定额度的,继续 累计,直至达到以上规定额度。在分红权益日提取本权益期间的风险准备金, 已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无回拨机制。
(2)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条件

风险准备金按日预估,在分红权益日提取。如果某日集合计划出现以下

情形时,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对集合计划进行补偿,直到以下亏损部分补偿/p>

完毕或风险准备金余额为零为止。

1)固定收益品种

风险准备金将弥补因固定收益品种资产提前变现而带来的价格亏损和冲 击成本。资产变现后,如当日变现所得大于其按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账面价值, 则为盈利;如当日变现所得少于其按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账面价值,则为亏损。

2)银行定期/协议存款

风险准备金将弥补跨期解付定期/协议存款多计利息的已分配部分。

(3)剩余风险准备金的归属

产品清算时,所有剩余风险准备金归管理人所有。

收 益 分 配

收益构成

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及其他合法收入。

收 益 分 配

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计划收益每季度分配一次,按照管理人公布的客户净收益情况分配 收益,将当季实现收益全部分配,但本计划成立未满 3 个月时,可以不进行 收益分配操作,如遇本计划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则对调整前的收益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时间和方式详见管理人公告。委托人实际分配收益以注册登记机构 或管理人计算为准。

(1)委托人收益的计算

单个委托人收益=全体委托人净收益×该委托人份额累计积数/本次分红

权益期份额累计积数;

全体委托人净收益 = 集合计划净收益-业绩报酬

在本次权益期间注销交易账户或取消交易账户间关联关系的委托人,则

不享受收益。

(2)尾差处理

委托人收益的计算按去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进行再分配,

直到分配完毕为止。

其中:

该委托人份额累计积数=∑本次权益期该委托人每日份额,

本次分红权益期份额累计积数=∑本次权益期全体委托人份额累计积数。

3、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当日退出 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

4、每次收益分配时间和方案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收益情况拟定,经

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 收益分配、退出集合计划的相关税负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红,现金红利在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委托人的指定

账户。

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 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通告委托人。

集 合 计 划 展 期

是 否 可 以

展期

集 合 计 划 展 期

展期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

《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有必要进行展期。

集 合 计 划 展 期

展期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在获得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的意见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对集合计划展期事宜进行说明。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决定展期的,将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五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展期征询意见。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管理人将通过公告对委托人回复的方式做出安排,并通知委托人如同意

参与集合计划展期,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按照管理人公告规定的形式作出答

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

4、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可以在原存续期届满前的开放日通过推广机构办 理退出手续。未在原存续期届满前的开放日办理退出手续的,视为同意展期, 具体办理要求和相关事项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展期实现

1、如果展期后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与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计划说明书有变更之处,管理人将在其指定网站上对新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计划说明书进行公告。

2、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且原存续期届满日 符合展期条件的,本集合计划在原存续期届满日的次日实现展期,否则本集 合计划不能展期。

3、若本集合计划在原存续期届满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同意展期的 委托人需同意继续持有该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且同意展期的委托人持有的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本集合计划未能流通变现证券资产规模,且原存续 期届满日符合展期条件的,本集合计划在原存续期届满日的次日实现展期, 否则本集合计划不能展期。

4、本集合计划可以连续展期,且展期次数不限。

5、管理人应在展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终止和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

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

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存款银行发生严重信用风险、破产、倒闭等情况且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终止的;

(9)基于委托人利益考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10)因利率变化等原因导致集合计划的运作无法实现投资目标且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11)计划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 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 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 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 托人,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注销事宜;

(4)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 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 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 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 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 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