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开立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3.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4.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5.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声明》、《客户须知》等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
5.除依法开展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非真实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示,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律、法规、规章认可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一)见证开户是指乙方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外面见甲方、确认甲方身份并见证甲方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乙方为甲方办理开户。
乙方工作人员面见客户时,应当向甲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客服热线核实乙方工作人员身份,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乙方工作人员执业资格。
(二)网上开户是指甲方登录乙方网上开户系统、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乙方为客户办理开户。网上开户仅适用于境内自然人客户本人的开户申请。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乙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对甲方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甲方应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如甲方身份真实性无法得到核实,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
现场及机构客户见证开户方式下,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馆认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第七条 通过现场及见证方式办理开户时,甲方须按照乙方业务规则提供的开户相关信息,通过网上开户方式办理时甲方须按照乙方要求填写开户相关信息。
第八条 网上开户方式下,甲方应自行通过乙方的网上开户系统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和开户相关协议,并签署上述文件和协议。
第九条 网上及见证开户方式下,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市场办理相应的证券账户业务。如甲方不需新开该市场的证券账户,则乙方将为甲方开通该市场的交易权限(甲方证券账户处于休眠等非正常状态除外)。如甲方需新开该市场的证券账户,则乙方将根据证券账户开立的业务规则为其新开证券账户并为甲方开通该市场的交易权限。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对证券账户或交易权限的开通有特殊规定的需从其规定。
第十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时,有权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十二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及审核,乙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如回访或审核时出现异常,乙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回访及审核成功后,乙方将激活甲方账户,在账户激活前,甲方账户将不能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甲方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四条 网上开户方式下,甲方应自行通过乙方网站(www.newone.com.cn)阅读投资者教育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甲方变更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时,需到乙方经营场所现场,甲方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
第十七条 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甲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需到乙方经营场所现场,甲方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客户账户时,也适用同样规则。
第十九条 资金账户销户即表明甲方认可此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发生的一切证券交易、资金及证券的转出等行为,甲方事后不得就证券和资金对乙方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第二十条 甲方开户后,可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或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规定的后续业务。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调整和停止后续业务办理范围,而无需通知甲方。证券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发现已开立的甲方账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甲方账户采取限期规范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网上开户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客户账户信息传输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由此可能给甲方的账户成功开立带来不确定性;
2.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客户账户开立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甲方账户无法成功开立;
4.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开户系统不兼容,无法进行账户开立;
5.如甲方缺乏网上操作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账户开立失败;
6.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开户系统进行账户开立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开户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账户信息,从而存在甲方不能开户成功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账户的,甲方同意乙方以短信等适当方式及时将开户结果反馈给甲方。
第四章 账户的资金存取
第二十四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后,须在资金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作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存入方式应当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若甲方资金账户第三方存管未联通,则甲方不能进行人民币资金存取。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存管业务有以下三种办理模式:
第三方存管一步式签约业务是指甲方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乙方系统输入甲方银行账户信息直接完成开通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服务功能及签约手续的业务。
第三方存管银行预约开户是指甲方已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进行基本信息的登记,并由银行将登记信息发送甲方进行开户预约,开户预约完成后甲方通过乙方系统确认登记信息并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第三方存管预指定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系统预先选择第三方存管银行,预指定成功后,甲方需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或银行网银(如银行支持)办理签约,签约成功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第二十七条 甲方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不成功,则甲方应于当日选择其他存管银行来办理第三方存管。如甲方当日不能提供适当的存管银行成功办理第三方存管,甲方同意由乙方选择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预指定。
甲方以网上方式开户的,应自行通过乙方网上开户系统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签约手续,如甲方选择第三方存管银行预约或第三方存管一步式签约模式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但第三方存管未联通成功,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登录乙方网上开户系统办理第三方存管联通手续。如甲方未按上述要求自行办理,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选择的银行自动为其办理第三方存管预指定手续。如银行要求由甲方本人签署纸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则乙方将联系甲方签署纸质三方协议,并在甲方签署三方协议后回收该协议的券商联和银行联。
甲方以见证方式开户的,由乙方为甲方办理三方存管业务,如甲方选择第三方存管银行预约或第三方存管一步式签约模式办理第三方存管联通手续,但第三方存管未联通成功,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乙方网上三方存管自助专区办理第三方存管联通手续。如甲方未按上述要求自行办理,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选择的银行自动为其办理第三方存管预指定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的人民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须存入其同名资金账户,且只能在允许转账时间内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第三方存管转账方式存入。同时,甲方的人民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以第三方存管转账方式在允许转账时间内自其资金账户回到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九条 甲方使用数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条 甲方办理外币银证自助转账,须按乙方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经乙方确认后,银证自助转账方可生效。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乙方进行变更。甲方的证件、资料、密码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乙方或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未办理挂失手续而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非居民B股资金账户资金存取一律按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暂时停止甲方使用自助委托存取外币资金业务,甲方可持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部柜台办理外币结算资金存取手续:
1.因不可抗力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造成自助委托存取外币资金业务无法进行;
2.因乙方电脑系统出现故障,外币结算资金管理失灵,账务出现差错;
3.由于外部运行线路出现故障,暂停自助委托存取外币资金;
4.其它乙方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暂停自助委托存取外币业务的情况。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乙方有权对发生错误的账户进行冲账处理。
通过乙方柜台转出外币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指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相关资料,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留有指定外币出款银行账号的,须将资金转回指定的外币账号。
第三十二条 甲方通过自助形式存取资金的,甲方每日转入转出结算资金最高限额遵从乙方业务规定。甲方使用自助系统进行资金转出操作时,如果同一银行一日内连续输错资金密码达到一定次数,乙方将暂时冻结客户从相应银行自助转出资金的转款方式,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转款方式被冻结后,甲方应持有效证件在乙方柜台申请解冻,乙方审核无误后予以解冻。
第五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托管结算、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代扣代缴等。
第三十四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下达委托指令后,乙方负责将甲方的委托及时予以提交,甲方须及时查询委托结果。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三十六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并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佣金、服务手续费,代扣代缴税费等。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告知甲方。
第三十八条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
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和账户密码。甲方使用数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通过使用数字证书和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十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加重的,乙方应对损失加重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四十一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视同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必须到乙方柜台书面通知乙方或及时提供经国家公证机关、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通知乙方,否则,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因甲方授权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对甲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甲方拒绝,乙方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2.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乙方应当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认为必要时,应限制甲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限制账户交易或存取款等);
3.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4.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者存在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异常交易行为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界定),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有权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八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五十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如乙方为招商证券广东辖区营业部,甲方还可以向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为网上开户客户,即默认为选择2;如甲方通过其他方式开户,则若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注:请在选项前的括号内签字确认)
()1.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方式签署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五十四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四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五十七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八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五十五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七条、十八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五十六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