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中国工商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三方协议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资金台账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负责。甲方在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须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立的与其在乙方证券资金台账一一对应的管理账户,用于记录甲方在证券资金台账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该管理账户不构成丙方对甲方的负债义务。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和对账服务。
第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乙方不再直接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甲方存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先将资金存入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证转账交易将资金转到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甲方取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银证转账交易转回到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如需),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 甲方向丙方申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或银行存折(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乙方和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指定方式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所需资料以乙方指定要求为准),按照乙方业务规则办理密码重置。
第九条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开户系统办理证券账户开户及存管签约手续的,须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甲方通过丙方网上银行办理存管签约手续的,须遵守丙方相关业务规则。
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或证券资金密码。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担任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以乙方要求为准),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四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五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六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七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在正常交易时间内亲自到场,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如需)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指定交易撤销。
第十八条 当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出现买卖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业务;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网上银行认证规则。
第二十一条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三条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户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可到丙方柜台申请办理。甲方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情况下成功变更户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按乙方业务规则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并重新签署本协议,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户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按乙方业务规则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甲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乙、丙双方系统通知对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乙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变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为销户,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对账单服务。若甲方在申请撤销资金台账后未及时转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相当于银行活期利息的保管费用。
第三十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或乙方非现场开户见证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八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三十九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如果乙方在已知悉丙方不能履行第三方存管银行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存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存管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丙方因未履行总分核对职责,未履行存管银行的其他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甲方银证转账造成的差错事故,乙方根据丙方对账数据对客户证券资金台账进行调账丙方需予以必要的配合。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五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六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对账功能。
第四十七条 甲方通过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应遵守丙方电子银行章程、相关协议,并按照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办理。
第四十八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用户号(会员号、注册卡号/登录ID等)和银行结算账户密码、证券资金账户密码和数字证书密码的保密。乙方、丙方对使用用户号、银行结算账户密码、证券资金账户密码和数字证书在乙方、丙方非柜台渠道所进行的第三方存管关系非现场确认、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按其真实意愿所为。由于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造成用户号及密码失密或其他非乙方、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证券资金台账卡及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五十六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 当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八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五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二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三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五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或乙方或丙方对业务规则进行修改,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网站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三方签署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发生。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以电子方式签署。 当甲方在乙方或丙方非柜面渠道端以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时,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方式签署与其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