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招商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甲方(客户)姓名:
证券资金台账:${khh}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 – mail:
联系电话:
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邮政编码:51802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银行:95558
网上银行:http://bank.ecitic.com/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约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共八章五十五条(附后),各方已认真阅读协议全文,并承诺认真履行各方权利义务。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用于证券交易并交付丙方存管的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存取职责。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收取佣金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在其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第六条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个人客户开立的中信借记卡/活期存折或机构客户开立的结算账户)。甲方存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仅能通过该账户进行,乙方不能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七条 甲方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立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按照乙方的业务要求办理。
第八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协议书》,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的,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九条 甲方选定丙方作为其存管银行后,丙方出于管理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需要,在丙方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十条 甲方须按照乙方、丙方的业务规则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乙方、丙方分别办理完成相应手续,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后,甲方方能进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及清算交收
第十一条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任何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具体事项有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丙方不提供证券交易代理有关的服务,并对甲乙双方之间因证券交易产生的任何纠纷、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丙方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设备等渠道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内资金的存取、转账支付等业务。甲方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需按照丙方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各渠道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等应遵守丙方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手机客户端、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
第十四条 甲方依法享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但甲方办理上述资金存取业务,应遵守丙方有关大额取款等业务规定。
第五章 申请、变更和撤销
第十五条 甲方向丙方申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业务的,需按照法律法规及丙方的业务规则通过乙方/丙方的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乙方/丙方网上系统)申请办理。其中个人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结算账户的中信借记卡/活期存折,机构客户需持加盖客户公章和预留印鉴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丙方经审核同意为甲方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在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并建立与甲方证券资金台账、银行结算账户相对应的银证转账关系。
第十七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银行结算账户的中信借记卡/活期存折,该等中信借记卡/活期存折在挂失、冻结期间,甲方的银证转账业务将被终止。
第十八条 甲方因其银行结算账户的中信借记卡/活期存折遗失、损坏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时,个人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新结算账户的中信借记卡/活期存折,机构客户持加盖客户公章和预留印鉴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丙方柜台(或委托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手续,变更需校验甲方在丙方的原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密码及新银行结算账户密码。
第十九条 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户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的,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户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业务。
第二十条 甲方撤销指定证券交易、办理转托管等与证券交易相关业务的,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应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在已撤销现有存管银行,尚未签约新存管银行期间,甲方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应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并将结息信息发送给丙方。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后,日终时甲方银行结算账户与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自动解除。
第二十三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六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二十八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主体之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如果乙方在已知悉丙方不能履行第三方存管银行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存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存管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如因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丙方因未履行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丙方责任致使证券交易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并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进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查询功能,并向甲方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易明细查询功能或对账单等,便于甲方对账。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证券资金台账、银行结算账户等账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号、密码、预留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等。任何使用甲方上述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指令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上述信息泄密、遗忘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八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机关、政府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乙方、丙方应各自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银行结算账户的中信借记卡/活期存折。
第四十条 甲方在解除签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或办理证券资金台账销户之前,不得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资金转账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若甲方遗失身份证,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相应的防范风险措施。甲方遗失银行结算账户的中信借记卡/活期存折的,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现金提取、转账支付等业务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
(二)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进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在出现上述情形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出现上述第(三)款情形时,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甲方办理网上证券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进行证券交易。
第四十四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证券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因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与证券投资相关的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四十六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以诉讼方式解决,各方均可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的规定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台账,并保留向甲方收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费(下称“管理费”)及对管理费进行调整的权利。管理费的具体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以丙方公告的为准。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丙方将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限制与例外条款:未经公告,丙方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办理委托事项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形式下办理委托事项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五十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提出异议的,可至乙方/丙方柜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变更、注销手续;如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官方网站或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况的,本协议终止:
(一)根据协议第二十一条约定,甲方变更存管银行的,自变更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二)根据协议第二十二条约定,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自销户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三)发生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的情形,自乙、丙双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签名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一)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对本协议进行电子签名且乙方及丙方业务系统确定存管关系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纸质合同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二)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乙方和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
3、乙方经办机构或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名章或签名。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有疑问,可拨打乙方服务电话“ ”/丙方服务电话“95558”、登录乙方/丙方官方网站或到乙方/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乙方、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各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